67名被害人領到626萬元被騙款 蘭州西固:對積極退贓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七台河檢察 發佈 2020-05-13T08:37:42+00:00

2014年至2015年,康某等4人在蘭州市西固區成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委託投資管理為幌子,引誘不明真相的群眾投資,在收取投資人存款時以預付當月利息為誘餌,部分被害人在前期收到利息後,又追加投資,致使血本無歸。



  本報訊(記者南茂林 通訊員趙元桂 王莉)「你們幫我們討回了救命錢,我代表67名被害人謝謝你們!」李小青(化名)是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康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被害人之一,在日前舉行的案款發還儀式上,他和其他66名被害人領到了被騙的626萬餘元。

  2014年至2015年,康某等4人在蘭州市西固區成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委託投資管理為幌子,引誘不明真相的群眾投資,在收取投資人存款時以預付當月利息為誘餌,部分被害人在前期收到利息後,又追加投資,致使血本無歸。截至案發,共計未退還被害人資金626萬餘元。

  審查起訴期間,西固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發現該案據以認定犯罪數額的審計報告中,存在部分被害人的投資金額與卷內所附書證不符,個別被害人被騙資金重複計算,大部分涉案款項去向不清等問題,遂及時列出詳細的補查提綱,並與偵查人員多次討論偵查方向和重點,與審計人員逐筆核對審計報告中被害人被騙款額,最終準確認定該案涉案人數和涉案金額。

  「為能及時開庭審理,追回群眾被騙款項,提起公訴時,我們將每名被害人參與投資的時間、投入本金、收到返利、最終確認損失金額等逐筆逐項造表匯總後隨案移送。法院對我院認定的數額全部予以採納。」辦案檢察官王莉介紹。

  康某等4人案發後潛逃,但在偵查階段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認犯罪事實,並積極籌措資金,陸續退還全部涉案贓款。辦案檢察官經綜合考量,決定對該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4名被告人均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對其中兩名被告人提出確定刑量刑意見,對另外兩名被告人提出幅度刑量刑意見,並建議均可適用緩刑。法院經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零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適用緩刑,並處罰金。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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