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霸」撞船致5人死亡,至今仍逍遙法外,倖存船主實名舉報

扯爛經 發佈 2022-06-15T01:22:28.731317+00:00

自從「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曝光以後,唐山就如打開了「潘多拉魔盒」,一時間,公開在網上實名舉報者竟然多達20多人,有的兒子被打死,有的被打骨折,有的被霸占產業,有的被詐騙,其中不乏耄耋之年、顫顫巍巍的老人,涉及的行業有燒烤、蛋糕、酒吧、金礦、玉石、高速、魚場、養殖、房地產、海霸、交通事故…該事故一共造成5人死亡。


自從「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曝光以後,唐山就如打開了「潘多拉魔盒」,一時間,公開在網上實名舉報者竟然多達20多人,有的兒子被打死,有的被打骨折,有的被霸占產業,有的被詐騙,其中不乏耄耋之年、顫顫巍巍的老人,涉及的行業有燒烤、蛋糕、酒吧、金礦、玉石、高速、魚場、養殖、房地產、海霸、交通事故……唐山陷入輿論漩渦中心。


在眾多的舉報中,有一起案件引起筆者的注意——「12·12唐山海域漁船翻扣事故」。該事故一共造成5人死亡。

倖存船主李紅軍稱,這本是一起由「海霸」撞擊他的船隻「冀昌漁06092」,造成「冀昌漁06092」翻扣致5人落水死亡的「故意殺人案」,卻被唐山海警局定性為「交通肇事案」,自己還成了犯罪嫌疑人,而肇事者卻被取保候審,至今逍遙法外。


李紅軍是遼寧人,從小以捕魚為業。2014年,他買了一條大型木質耙網漁船,長28米,寬6米,辦完手續共花了200多萬元,編號「冀昌漁06092」。2019年7、8月間,他招募了5名老鄉船員,在營口一帶撈貝殼,11月份時,他聽說唐山曹妃甸海域有買家高價收購白蜆子,於是帶領5人前往灤南海域,同行的還有7條東北船。

12月12日晚上6時許,他們準備回港,由於在加油時耽擱了時間,潮水回落,大船無法靠岸,只有等到漲潮後再回去,於是就在海上聊天。

7時許,一條白樓藍邊的「冀灤漁140」鐵殼船朝他們徑直駛來,那條船比他的船更大,眼看距離越來越近,他開始朝對方喊話,鐵殼船上有兩人探出頭來辱罵他們,對方以為他們在撒網捕撈;他的水手中有人在喊:「干他!」然後對方開始朝他們扔啤酒瓶。

估計他們也有回敬。

不一會兒,李紅軍駕駛船隻離開,準備脫離接觸,但是對方緊追不捨,他看到不遠處有一條莊河籍漁船,於是駕船繞著那漁船轉圈。「冀灤漁140」仍然窮追不捨。


中間那船不願介入雙方衝突,當下駕船向南駛去。李紅軍見狀,趕緊開路馬力就往家跑,但「冀灤漁140」的速度更快,很快就追上他了,並開始撞擊他的木船,這時,右側也來了一隻小鋼船追他。

「冀灤漁140」撞了三、四下後,就開始壓著「冀昌漁06092」的船尾跑,船頭一下子就翹起來了,舵瞬間失去作用,說時遲,那時快,「冀昌漁06092」被壓翻了,底朝天,倒扣在海上,他們6人全部被扣在船下。混亂中,他喝了不少海水,就在他快要被憋暈時,終於摸索著打開了窗戶,游出了水面,換了一口氣,其餘5人已經不知所蹤。

過了十多分鐘後,遠處駛來了一條莊河籍的鐵殼船,他被救上了岸。隨後被送往曹妃甸醫院治療。

後來得知,「冀灤漁140」長35米,寬6.5米,船主叫王某鵬,系唐山市灤南縣人。王某鵬之前還撞擊過桑某某。

唐山海警局在案發當天就對他作了筆錄,當時李紅軍的神志尚不完全清楚,他說船上還有5個人,並說出了5個人的名字。然而,死者家屬在12月15日才得知這個消息,當他們租船趕到事發海域時,發現海上並沒有打撈人員和船隻。直到12月20日,失事的「冀昌漁06092」才被打撈起來,現場打撈出一具屍體;另外4人不知所蹤,警方當場宣布死亡。

有死者家屬稱,李紅軍提供的一些證據,海警局並未採納。

2020年1月17日,大連海事大學海事司法鑑定中心出具了鑑定結果:「『冀昌漁06092』側翻主要是由以下原因所致:1. 『冀昌漁06092』輪改裝後穩性不足;2.『冀灤漁140』輪按壓『冀昌漁06092』輪船尾導致『冀昌漁06092』輪較大的橫搖;3.翻沉前『冀昌漁06092』輪左滿舵進一步加劇了『冀昌漁06092』向左橫搖。


18日,兩名民警來到李紅軍家中,要他簽署《取保候審決定書》及《鑑定意見》,李紅軍拒絕了。隨即被帶到了營口海警局錄了近5小時的筆錄,李紅軍繳納了1萬元保證金並簽收了《取保候審通知書》後才得以回家。

李紅軍後來才知道,他被警方列為犯罪嫌疑人了。他去北京請了律師。律師介入後,他才被唐山海警局取消犯罪嫌疑人指控。

案發至今,已經兩年有餘,案件還沒有任何進展,王某鵬被取保候審,至今逍遙法外。5名死者家屬也沒有站出來說話,不知得到賠償沒有。

大連海事大學海事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果看起來模稜兩可,實際上是有明顯傾向性的:主因是「冀昌漁06092」改裝後穩定不足,再加上李紅軍駕駛時左滿舵,進一步加劇了橫搖;「冀灤漁140」按壓其船尾導致其側翻只是次因。

該事件造成5人死亡,性質惡劣,將其定性為「交通肇事罪」,既符合客觀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又有為犯罪嫌疑人減輕罪責的動機。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罪主要特徵如下:

一、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如無駕照、酒後駕駛、超載等,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交通肇事後行為人為逃避責任,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求助而死亡的;或者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而死亡的;


「交通肇事罪」行為人沒有致人死亡的主觀目的,王某鵬顯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有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直接故意殺人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希望致被害人於死地;間接故意殺人,對被害人是死是活沒有明確目的,而是聽之任之。

王某鵬駕駛「冀灤漁140」船隻故意撞擊「冀昌漁06092」、按壓「冀昌漁06092」船尾,導致「冀昌漁06092」翻扣,造成5人死亡。王某鵬在認知上明知此類危害行為可能會導致船上人員死亡,在主觀上卻對該行為持放任態度,最終造成5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符合「故意殺人罪」之「間接故意殺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並附帶民事賠償。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