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華一世執政期間賦予了牛津大學哪些特許權?

羽sir歷史 發佈 2024-03-04T21:40:39.310106+00:00

在13世紀,同其他法人社團一樣,牛津大學習慣於一次又一次地獲得特許權,尤其是在統治者開始接管國家政權之時。愛德華一世繼承王位時已35歲,是一位聰慧而意志堅強的國王。

在13世紀,同其他法人社團一樣,牛津大學習慣於一次又一次地獲得特許權,尤其是在統治者開始接管國家政權之時。

愛德華一世繼承王位時已35歲,是一位聰慧而意志堅強的國王。他注重立法和關注大學發展,對牛津大學充滿興趣,對其支持力度更大,重申牛津大學原有的特許權,並根據形勢和大學需求,給予其新的特許權,保障教師和學生生活在舒適的環境之中,減少任何損害教師和學生權益的行為。

環境衛生保護

在中世紀,牛津城實施一種在中央控制和巡視下地方享有自治權的治理體系,議會擁有一些對牛津城的監管權。

自14世紀起,由於牛津城市府長期疏於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牛津大學屢次向議會控訴牛津城環境衛生差,影響到他們正常生活和學習,敦促牛津城市府採取措施,以改善牛津城的環境衛生。

英格蘭國王向來對牛津大學有求必應,認為一個安靜且舒適的環境更有利於學者學習,以法令形式讓牛津城開展環境衛生改造,並取得了令人驚喜的成效。

食品安全。供水是每個城市的必需品。許多手工業需要充足的供水,如染色、烘培、釀啤酒和鞣皮等等。牛津城商人主要依靠附近溪水、河流和人工井。由於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處理不當,溪水或河流被污染,水污染容易引發霍亂。

牛津大學教師和學生較早地關注食品衛生安全問題,頻頻向議會投訴此問題。針對此問題,1290年,愛德華一世下令,沒收商販腐爛牛肉和不新鮮的魚,或者向不法商販徵收罰款,把部分罰款作為國王饋贈給聖約翰救濟院的禮物。

但是,依據該特許狀,校長和教務長經常用高壓手段對付零售商人,擅自動用罰款,引發市民不滿。市民要求市場罰款由他們管理,因為這是他們創造的。

1293年,牛津大學教師和學生抱怨釀酒商用不乾淨的水釀酒,並在酒館中出售。愛德華一世命人調查和核實了該事情。1293年,愛德華一世頒布的法令規定:「禁止手工者用垂米爾河河水釀造和烘培,因為垂米爾河被污染了。」

但是該法令落實的並不到位。中世紀歷史學家安瑟尼·伍德感嘆自己的日常生活依然充斥著用骯髒的溪水釀造的酒,這類酒有害身體健康,讓我們染上疾病的罪魁禍首。

1305年,牛津大學學者向議會投訴釀酒商用下水道的水釀造啤酒,這些啤酒會危害他們的身體健康。隨即,愛德華一世頒布法令,該法令明文規定,要求手工業者使用未被污染的純淨水釀造啤酒,牛津大學校長有權去啤酒釀造廠或葡萄酒釀造廠檢查衛生。

校長有權檢查釀酒所用水,沒收用污水釀造的葡萄酒。愛德華二世認為,許多牛津大學教師和學生因喝了用污水釀造的啤酒或葡萄酒,變得體弱多病,進而妨礙他們授課進度或學習進程。由此可知,當時食品生產環境和條件不佳,牛津大學學者認為疾病是由不衛生習慣引起的,水污染最容易引發霍亂,危害人的身體健康,因此高度重視食品衛生生產條件。

監督市民清理街道和河流。在中世紀,牛津城市民把生活垃圾扔在街道上,造成街道通行不暢,致使空氣瀰漫著腐爛物的味道。1300年,教師們向牛津城司法行政長官抱怨:「牛津空氣被大街上的穢物弄得如此污濁,充滿了感染性的細菌,或者像一種極糟糕的嘔吐物仿佛在教師和學者之間擴散。」

此外,有些牛津城居民在其房屋前熔煉牛脂,使街道環境變得更加糟糕。由於教師們的投訴和抱怨,愛德華一世命令牛津城居民要頻繁地修繕和清理自家門前的過道,但是收效甚微。

1305年,牛津大學向國王抱怨,牛津城街道破壞嚴重,影響到了教師和學生的正常通行,街道上充滿穢物,使空氣變得污濁,到處瀰漫著令人噁心的惡臭,無法享有新鮮的空氣,嚴重危害學者的身體健康。

針對此問題,愛德華一世頒布法令,該法令明確規定,牛津城要修繕牛津城街道,每位屋主清理自家房屋前的街道,其他市民負責清理路上的垃圾,禁止在牛津城內圈養牲畜。

牛津大學教師和學生抱怨牛脂融化所產生的氣體,致使許多教師和學生生病。於是,1305年11月22日,愛德華一世頒布特許狀,該特許狀規定,禁止坐地倒賣者把牛脂扔在街道上。愛德華一世的繼任者頒布的法令也反覆強調要清理街道,保持街道清潔和空氣清新。

禁止在牛津城屠宰牲畜。屠夫在街道或廣場上屠宰牲畜,並把廢棄物隨地而扔,這種廢棄物一旦腐爛容易滋生疫病,危害教師和學生健康,甚至死亡。在這種環境下,許多教師和學生因擔心身體健康而拒絕來牛津大學。

1310年,愛德華二世頒布的特許狀規定,要求屠夫不得在卡爾法克斯和牛津城廣場上宰殺牲畜。屠夫在大學城中心和廣場上屠宰牲畜,會影響牛津大學的形象,所以屠宰牲畜必須遠離大學城,或者遷至牛津城郊外。這一舉措改善了牛津城街道衛生狀況,提升了牛津城市容。

免受噪音干擾。為了向學者們提供舒適和安靜的生活,使其免遭噪聲的干擾,1305年,國王愛德華一世下令,在牛津城及其附近的地區,禁止一切馬上比武和舉行長矛競技,以免打擾學者們的學術研究。

牛津大學擁有舉行和禁止牛津城內戲劇表演的權利。任何人違反該規定,將會受到懲罰,或遭受監禁。通過上述措施可以看出,國王全方位滿足牛津大學的要求,保證牛津大學教師、學生和相關人員享有安全的食品、生活在無污染和無噪音的環境之中,這也是英格蘭國王首次關注環境衛生問題。

明確教務長職責

牛津大學校長治理體制運行的關鍵人物之一是教務長。作為執行長,教務長承擔著牛津大學的具體事務,需要事無巨細地處理各種各樣的問題。第一,全權負責教學活動順利開展,包括講座、辯論和學位授予等等。第二,負責和主持大學的各項活動,包括宣誓、喪禮和紀念活動等等。

第三,督導牛津大學紀律。教務長有義務率領下屬人員指認違反法律的教師和學生,把犯罪者的名字上報給校長,並把嫌疑人送上校長法庭。在牛津城,殺人事件頻繁發生,所以教務長特意保留了一份名單,用以監控殺人兇手和被驅逐出城的慣犯。教務長要掌握被拘禁的學者和市民名單,清楚地了解哪些是必須被驅逐出城的罪犯,哪些是危害城市安全的殺人兇手和犯罪分子。

第四,關注城市經濟活動是否合乎規範。教務長需要及時發現並制止商人及其家屬的不法經營行為,儘量保證食品價格處在公平合理的範圍之內,防止人為因素造成的價格飛漲。教務長要收集所有涉及交易欺詐的商人名單,並上報給校長。

第五,教務長兼任大學檔案管理員,負責保管憲章、令狀和契據等重要文件。由此可知,教務長主要職責是為了學者提供服務,協助校長處理牛津大學內部事務。

擴大校長職權

司法審判權。1274年,牛津大學北方同鄉會和南方同鄉會發生了流血衝突。牛津城市長請求愛德華一世處置,國王下令逮捕鬧事的學者,有50名學者被控有殺人罪嫌疑,有一部分人被監禁在倫敦塔,後移交給坎特伯雷大主教審判。這一事件促使了1275年國王特許狀的誕生,該特許狀授予校長一種廣泛的審判權,無論來自任何地方和任何黨派的學者,校長全權審理其所有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由此,牛津大學特許權的發展揭開了新篇章。1288年,牛津城執達官羅伯特·德·威爾斯反對牛津大學校長在諾斯蓋特百戶區郊區擁有司法管轄權。這一區域也被稱為博蒙特領域,包括現在的牛津大學公園,還占據了一塊名為聖吉爾斯的區域,該區域被牛津大學教師和學生當作操場。

因此,羅伯特·德·威爾斯與牛津大學校長之間產生矛盾,羅伯特隨意監禁了一名牛津大學的執杖官,拒絕校長傳喚,並把該執杖官驅逐出教會。國王法庭處理了該案件。愛德華一世下令,校長管理牛津城市內的事情,市長和校長共同管理牛津城外的事情。這就進一步擴大了校長司法管轄權的區域範疇。

1336年,愛德華三世頒布的特許狀規定,牛津大學校長的管轄權擴展至郊區。牛津大學享有免除普通民事法庭審判的豁免權,剝奪羅伯特的全部職務。但是,不久之後,羅伯特官復原職。隨後,牛津大學以罷課為武器維護其權益。最終,愛德華一世以犧牲執達官的利益解決該問題,牛津大學再次取得勝利。

商品定價權。牛津大學學者給牛津城市民帶來廣闊的消費市場,牛津城市民經常漫天要價,或者以次充好,引發牛津城教師和學生的不滿。因此,牛津城市民和牛津大學學者衝突不斷。1324年,愛德華二世頒布的特許狀規定:「校長和市長共同決定商品的價格,每個經營者需要向國庫繳納100英鎊。」通過該措施限制市民隨機要價,維護牛津大學學者的經濟利益。

設置單獨監獄

牛津大學校長多次向國王請願,要求牛津城監獄單設一層,專門關押學者,但是該建議不了了之,直到1311年。基於牛津大學不滿把犯罪的學生和偷竊者關在同一所監獄,1311年12月,愛德華二世頒布的法令明確規定:「要求市長和執達官安排專門的房屋,或者另建一所監獄,專門關押違法的牛津大學學者。」

1313年11月,由於牛津大學校長再次要求設置單獨關押的房間,愛德華二世頒布法令,該法令規定,如果牛津大學學者沒有嚴重違法,罪行較輕,不應該把他們關押在重刑犯所在的監獄。該特許狀也規定,巴卡多監獄留出一個房間,專門關押傷害學者的罪犯。這一措施使牛津大學學者即使犯罪也享有特許權和自由,進一步擴大了牛津大學特許權,激起了牛津城市民的不滿。

總之,愛德華一世和愛德華二世繼續支持牛津大學發展,均重申了牛津大學所享有的特許權。

在此基礎上,他們進一步擴大牛津大學的特許權,例如環境衛生建設,明確教務長職責和收入,擴大校長職權和設置單獨監獄等。這些特許權進一步提升了牛津大學自治水平,凸顯了牛津大學教師、學生和相關人員的特殊地位,也吸引著諸多教師和學生來到牛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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