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世紀末到7世紀上半葉,農兵的產生為拜占庭帝國帶來了什麼?

趣觀歷史 發佈 2024-04-11T00:06:02.892296+00:00

#歷史開講#奧斯特洛格爾斯基這樣描述希拉克略時期農兵的繼承:「當農兵的長子繼承了其父的軍役土地和軍役義務後,他的其他後人就補充到自由農民勞動力中,他們自然對耕種剩餘的耕地感興趣。自由農民和「農兵」構成了單一的階級,正是這個階級後來提供了實際支撐拜占廷帝國的勢力。

奧斯特洛格爾斯基這樣描述希拉克略時期農兵的繼承:「當農兵的長子繼承了其父的軍役土地和軍役義務後,他的其他後人就補充到自由農民勞動力中,他們自然對耕種剩餘的耕地感興趣。自由農民和「農兵」構成了單一的階級,正是這個階級後來提供了實際支撐拜占廷帝國的勢力。」他描述的實際上就是世襲兵役制下的家庭式農兵,這種農兵形式的存在有充足的史料予以證明,但均基本指向伊蘇里亞王朝時期,且其繼承的並不能稱之為軍役地產,只是作為普通財產的一部分。

家庭式農兵

此條款的前提是「父母去世」,則兄弟擁有「當兵」與「留在家裡」這兩種互斥的選項,實際上就隱含著一個前提:其父親生前是服兵役的,死後他的兵役義務需要其兒子繼承,而且只能由其中一個兒子繼承。這說明士兵僅靠自己剛入伍時的收入難以負擔裝備的支出,同時其土地也需要人力耕種,因此另一人必須留在土地上耕種以供養士兵。

8世紀中期的裁決:如果士兵離開家庭,其岳父有權收回他在女婿裝備投資的一部分。哈爾頓指出,在6世紀與7世紀上半葉,士兵服兵役的收入完全由他個人所支配,他人無權干涉。

此條款之所以對此作出改變,是因為如上文所示,7世紀末時國家財政已無力負責士兵的裝備,必須由家庭當中的務農者負責供養服兵役者,那服兵役者的裝備自然也是整個家庭財產的一部分,,這顯然就是家庭式農兵的標誌。另外,此條款完全沒出現土地一詞。甚至可以設想即使這家人並未擁有土地,而是靠其他手段謀生,也並不影響此條文中兵役的繼承與家庭之中財產的共享。

此條款另外一層含義是,隨著兄弟共同生活年份的增加,條文顯然偏向保護服兵役者的財產私有權,這可能是鼓勵服役的一種措施。更重要的是,通過對服兵役者財產私有權的保護,能使其財富得以積累,使之與務農者相比更為富有。既然已經以立法形式予以規定,那說明這種類似情況在當時不在少數。

在當時人少地多的背景之下,由於軍區士兵長期駐紮在當地,會將其財富投資至土地之上,成為將來兵役地產的雛形。而從整個社會層面來看,士兵財富與土地占有量的增加,在城市衰落、城市精英式微的前提下,必然導致軍人的政治話語權進一步增大,從而也能解釋伊蘇里亞王朝層出不窮的軍隊對皇位的干涉乃至叛亂,以及君士坦丁五世對奧普西孔早期軍區的分割。

對於暫時無法繼承兵役的家庭,則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以折抵兵役。聖狄奧多勒在其書信中稱讚女皇伊琳娜減輕了國家要求士兵的遺孀代替其丈夫服兵役的費用,並聲稱這項費用是伊琳娜之前的統治者所設立的,並且已經存在了一定時間。

但從稍後的《小歐提米烏斯的生活》中可以看出,這項費用很快就被廢除了:歐提米烏斯出生於820年代,其傳記寫於900年左右,在其服兵役的父親去世後,儘管他只有7歲,但其母親也只能將兒子登記入冊,前往修道院以服兵役以外的方式為國家服務。

從時間來看,這項費用的廢除可能與尼基弗魯斯一世的財政改革之後國家財政的大幅好轉有關,尤其從十項「惡行」來看,此時的拜占庭更加需要的是勞動力,因此以金錢折抵兵役的規定被廢除。

從上述證據可以看出,家庭式農兵,亦即世襲兵役制之下的職業農兵,士兵本人服役而親屬務農,共同承擔士兵裝備的支出,同時對其裝備享有一定的財產權,士兵去世後其兵役義務通過其家屬服役或向國家定期繳納費用以進行補償。

雖然家庭式農兵的存在毋庸置疑,但從上述證據來看,直至伊蘇里亞王朝時期才有確證,而且至少在10世紀以前,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軍役地產有直接的聯繫。此時兵役僅靠血緣繼承,土地僅以其生產資料的屬性承擔供養士兵的財政作用。土地是家庭財產的一部分,兵役是整個家庭需要承擔的義務,兩者並沒有綁定關係。

兼職式農兵

狹義的「農兵」,亦即直接服役的兼職式農兵這一概念,早已飽受不少拜占庭學者的質疑。其主要爭議點是,「農民」與「士兵」這兩個概念,是否能夠同時存在於一體。事實上,在希拉克略以降的文獻當中,便已多次強調了「農民」與「士兵」的區別。在上文所述《法律選編》中,已經認為服兵役與留在家裡務農是兩種對立的選項。

而在其附錄《士兵法》中,也明確規定士兵不得從事農事、商業和公共事務,如果他們從事此類事務,將會被開除軍籍,並且被剝奪士兵特權。而在申信者塞奧法尼斯的《編年史》中,曾兩次提及當時皇帝發動未經訓練的農民加入戰爭的案例,但都刻意地將「農民」與「士兵」兩種角色分開。

即使是在軍區制運作最成熟之時,也同樣存在「農民」與「士兵」兩種角色的互斥。凱吉指出,在利奧六世所著《戰術》中,多次強調了農民與士兵是兩個相互依存但又互不相同的群體,對國家福祉有同等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可以注意到,無論是在6世紀末莫里斯的《戰略》,至8世紀中期的《士兵法》,乃至10世紀利奧六世的《戰術》,都提及到給予士兵假期的問題。

其中都規定和平時期可允許士兵短暫「休假」離開,越冬駐紮時允許士兵歸鄉兩至三個月。顯然,即使是和平時期,士兵在服役時主要是駐紮在軍營當中或從事其他軍務,只有利用「休假」的機會才能歸家,而越冬的兩至三個月也不是從事農務的時節。

這種服役時間安排在跨度至少三百年之內保持穩定,足以說明此時間段內「士兵本人禁止務農」的規定並沒有發生改變。從上述史料來看,似乎從6世紀末到10世紀初,兼職式農兵都是不存在的,假如希拉克略確實大規模向士兵分配土地,這種「農民」與「士兵」兩種角色的互斥不可能如此根深蒂固。

但從邏輯上而言,其卻有著存在的必然性:一方面由於士兵在本地的長期駐紮以及城市的衰落,士兵與農民兩個團體的部分融合,尤其是財產與義務方面的融合是不可避免的,《法律選編》中也能體現了這一點,這難免反映在同一個個體身上;另一方面,在軍事壓力減輕時,國家無論是主動推行還是被動接受,都必然樂見以富餘的土地降低軍事開支。

比較符合邏輯的推論是,兼職式農兵並不是國家主動大規模推行的結果,因此在皇帝的立法與著作當中只是直接沿用之前的立法或文段,意味著即使其確實存在但官方也並未予以承認;而且其形成時間較晚,以至於《法律選編》中並未賦予其職業士兵的完整權利與義務。

這種兼職式農兵的產生,很可能與君士坦丁五世創立的負責正面作戰的精英部隊守備部隊有關。一方面,就上述史料以及《戰術》中呈現出來的軍區士兵複雜的訓練要求來看,沒有足夠訓練時間的兼職式農兵是難以承擔正面作戰任務的。

守備部隊的出現,承擔了較為重要的作戰任務,相較之下一般的軍區部隊士兵的重要性便有所減弱,轉而承擔次要的軍事任務,如要塞的維修與防守、小規模的游擊行動、隨軍的服務等。其他史料中對此雖然沒有直接提及,但能間接地得知一些信息。

尼基弗魯斯一世時期曾試圖將修復要塞的任務交予軍區士兵但遭到拒絕甚至引致叛亂,說明有更加初級的士兵負責這種繁重的體力任務。在著於845—848年的《道里邦國志》提及拜占庭的軍隊時,認為其中有一半是「助手」,《戰術》中要求「軍官和名單上的近衛軍以及數量更多的軍區士兵必須獲得他們的僕役,自由人與奴隸皆可」。

這些助手或僕役可能就是由兼職式農兵充當。因此在塞奧法尼斯的《編年史》中之所以刻意強調「農民」與「士兵」,其用意可能是表達這兩場戰爭的慘烈,以至於連未經軍事訓練的僕役都必須上戰場。前述史料中強調的士兵指守備部隊這樣的精英部隊,以及軍區部隊中為數不多的骨幹力量(其估算值為五分之一左右),一般的軍區士兵則由兼職式農兵充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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