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的海洋主張與邊界

河海水權 發佈 2024-04-11T07:48:32.584781+00:00

韓國是一個典型的半島國家,其位於亞歐大陸的朝鮮半島南部,總面積約10.329萬平方公里。韓國北部臨三八線非軍事區域與朝鮮接壤,西、南、東三面環海,分別為西面的黃海,東南的朝鮮海峽,東面的日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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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韓國海洋情況概述

1. 海洋自然地理

韓國是一個典型的半島國家,其位於亞歐大陸的朝鮮半島南部,總面積約10.329萬平方公里。韓國北部臨三八線非軍事區域與朝鮮接壤,西、南、東三面環海,分別為西面的黃海,東南的朝鮮海峽,東面的日本海。由於國家地勢原因,韓國的河流大多經過西部或南部的大陸坡流入黃海和韓國南海,韓國主要大的河流包括洛東江、漢江和錦江,其中洛東江長約525公里,漢江長為514公里,錦江長約395.5公里。

韓國的海洋面積巨大,為韓國陸地面積的4.5倍。韓國擁有44.3萬平方公里的海洋管轄權,其中專屬經濟區的範圍為34.5萬平方公里,海岸線長度為 12733公里,同時韓國多島嶼,共有3358個島嶼。韓國也有大面積的泥潭,居世界第五,其中包括東海岸的親環境海域和天然海水浴場、西海岸的廣闊泥灘、南海岸的里鋸齒海岸、以及美麗的多島海,總體而言,海洋自然資源豐富。

2. 韓國海洋政策

韓國相比於其他海洋強國較早地建立的國家海洋制度,韓國在20世紀就根據《海洋水產發展基本法》制定了「第一海洋水產發展規劃」,該規劃包含了港口和海洋交通運輸海岸帶、海洋環境管理、新再生能源、海洋生命工程、海洋科技技術等領域的各個部門所建立和實行的中長期的發展規劃。

次海洋水產發展基本規劃於2004年實施,其中包含了海洋水產領域的最高國家戰略,總投資近三兆一億一千億韓元。海洋科學技術開發計劃於2004年通過並實施,以實現海洋強國為目標,為創造出新的海洋價值而進行研究。新再生能源的研究和開發分為三個階段,從2008年至2030年,每個階段都與其國家實際情況相關。

第二次海洋水產發展基本規劃於2010年12月實施,該計劃是依據《海洋水產發展基本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而制定。該規劃與其他的與海洋相關的國家計劃相結合,成為政府層面的最高的海洋水產發展計劃,第二次海洋水產發展基本規劃的目標是建立未來指向性的國家海洋計劃,為了實現新的海洋政策藍圖的需要,靈活應對21世紀環境變化和新傾向的需求,是響應國家整體新政策方向,適應海洋水產條件的變化的需要。

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世界各國在海洋管理和權力及義務方面進行規定的國際協定,另外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大陸架公約》、《公海公約》、《公海捕魚和生物資源保護公約》也是海洋條約法的重要淵源。

在《公約》中,對於領海有以下幾點規定與韓國海洋爭端有關。領海寬度的規定為「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十二海里的界限為止。」礁石的規定為「在位於環礁上的島嶼或有岸礁環列的島嶼的情形下,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海圖上以適當標記顯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線。」在第7條第1款中規定了直線基線「在海岸線極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的劃定可採用連接各適當點的直線基線法。」對於專屬經濟區,規定了「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在大陸架部分中規定了沿岸國對大陸架的使用權。

三. 中韓黃海爭端

中國和韓國一直以來都存在黃海爭端,由於中韓之間的黃海海域大陸架的面積問題,兩國一直存在爭議,兩國針對海域劃界、漁業糾紛等問題進行了多次協商。

1. 歷史情況

黃海位於中國與朝鮮半島之間,面積為38萬平方公里,屬於半閉海。黃海海域漁業資源豐富,有12個漁區,並且有著極為豐富的石油資源,對於能源、漁業資源、海上交通等方面都有重要意義。由於石油資源存在於黃海盆地,因此中韓兩國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此。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每一沿海國擁有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但是中韓之間對於黃海而言最寬的距離不足400海里,因此兩國有6萬公里左右的爭議區域。

在1962年的《中朝邊界條約》和1964年的《中朝邊界協定書》中只約定了39°30′以北的區域,對於其以南區域並沒有劃界。1977年,朝鮮主張在黃海中間線劃界,而我國拒絕承認。在20世紀末到21世紀,兩國一直在努力通過協商解決,但細小的衝突仍然存在。從2017年開始,韓國方面不斷以「非法捕撈」等名義對中國漁民進行執法,曾用重型武器進行槍擊。

針對蘇岩礁、日向礁的所屬問題中韓兩國也存在爭議。蘇岩礁距離中國舟山群島最東側的童島133海里,距離韓國濟州島南岸82海里,距離朝鮮半島150海里。日向礁在中國的專屬經濟區內,韓國認為該礁石距離小黑山島47公里,應為韓國所屬。但實際上,蘇岩礁和日向礁與韓國關係不大,蘇岩礁是中國東海大陸架、中國專屬經濟區內,與朝鮮半島海底並不相連,應該說與韓國沒有任何關係。日向礁在黃海的大陸架上,由黃河泥沙沉澱而成,並且在中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內,所屬國為中國。

2. 兩國主張

黃海問題實際上於韓國和朝鮮都有一定關係,在「北方界線」以及「李承晚領海線」提出後,朝韓兩國對於漁業資源方面存在爭議,而我國近海的漁業資源短缺,韓國方面因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限制喪失了大片的遠海漁場,因此在過渡水附近嚴加管理和檢查。

韓國在1970年頒布了《水下資源開發法》和《海底礦物資源開發法的實施令》,其中確定蘇岩礁的所屬國為韓國,同時對於黃海大陸架的石油資源進行開發。針對領海基線問題,中國在1996年針對黃海海域基點合法性問題進行主張:根據《領海及毗連區公約》第4條第4款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條第5款,「確定特定基線時,對於有關地區所特有的並經長期慣例清楚證明其為實在而重要的經濟利益,可予以考慮。」因此中國認為其在直線基線上合法。韓國認為,因為韓國南面和西面海岸線不規則且曲折,因此採用直線基線法,將南部海岸島嶼的最外緣與南部海岸島嶼最外緣連接形成直線基線。但中國在研究排查後認為小黑山島和紅島兩處不合理,否認其基線。

四. 韓日竹島爭端

竹島問題是韓國和日本在領海島嶼問題上的焦點,該問題持續了幾個世紀之久,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之後,兩國對此有不同的解讀和政策。

1. 歷史情況

竹島之所以有很多爭議,是因為其位置的特殊性。竹島也稱為獨島,位於韓國慶北蔚珍郡竹編向東216.8千米處,由東西兩個小島及周圍的37塊岩礁構成的島群構成,東西兩島之間有一條150米寬330米長的水道相隔,地理環境惡劣,四周為懸崖峭壁,東島南部有灘涂,西島呈錐體狀。就自然地理而言,該島四周險峻多石,面積狹小,終年大風,缺少淡水供應,本是一個無人居住的島嶼,但竹島位於日本海寒流與暖流的交匯處,四周海域是一片豐饒的漁場,因此有巨大的經濟利益和海洋資源。

韓國和日本都主張該島為各自領土,但實際上竹島距離韓國的郁陵島的東南面約87.4公里,而距離日本最近的飲其諸島有161公里,距離上而言,韓國的主張更為合理。但從韓日兩國複雜的歷史形勢而言,該島的所屬變更頻繁。

在歷史上,該島屬於新羅王國的所屬國于山國的管轄之下,朝鮮漁民也曾駕舟登至此島。在1667年日本的《隱州視廳合記》中承認竹島是韓國的領土。1896年,日本外務省編輯的《朝鮮國交始末內審書》中明確標明竹島是朝鮮所屬領土。1905年,日本入侵朝鮮半島後,對外宣稱竹島歸日本所有。1945年,日本投降戰敗,在1946年1月29日的決定書中規定,竹島移送給了駐韓美軍政府管轄。

1946年6月22日在《日本若干周邊區域的決定書》第1033號第三項中又做了進一步規定,「今後,日本的船舶及乘務員不得接近處於北緯37度15分,東經131度53分的竹島12海里以內區域,並且對於同道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接近。」1952年,韓國總統李承晚發表「關於毗鄰海域主權的總統聲明」,宣布對鄰接其領土半島和島嶼沿岸大陸架及所屬範圍的全部海域行使國家主權,並明確有關經緯度坐標,確定上述毗鄰海域範圍,竹島被韓國劃歸為領海管轄,日本政府對韓國單方面宣布「李承晚領海線」提出抗議,拒不接受韓國的領海線劃分辦法。在1953年的五月、七月、1954年的九月、1956年,日韓兩國均發生了相關衝突。在1981年,韓國在竹島修建直升機場。到了21世紀,著名的「教科書事件」和「漁民抗議事件」加大了竹島問題解決的難度。

2. 兩國主張

竹島的所屬國隨著戰爭因素不斷變化,因此韓國和日本均有證據證明竹島或者獨島是其本國領土範圍。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兩國關係正常化,並共同決定通過外交途徑解決,若不能以外交形式解決,通過兩國政府認可的手段進行調解解決。但實際上兩國均未能履行。

在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以來,日本方面批准並建立海洋專屬經濟區,同一時期,韓國方面也宣布了本國的海洋專屬經濟區。竹島的歸屬問題直接影響到韓日兩國在總寬度不足400海里的日本海西南部海區如何劃定兩國專屬經濟水域界線的問題,兩國針對專屬經濟區如何劃分存在爭議,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毗鄰領海的一個區域,實際上兩國距離竹島的距離均小於200海里。日本方面認為,日本所採用的200海里排他經濟水域時,將竹島作為一個基點,在竹島和郁陵島之間的海域中間劃線。但是韓國方面不認可這一方法,主張在竹島和日本的隱岐島之間劃線。


五. 韓朝「西海五島」

韓國與朝鮮同屬朝鮮半島,自韓戰結束後,兩國之間有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有待解決,其中,「西海五島」的海域歸屬問題至今仍有較大爭議。

1. 歷史情況

「西海五島」是指白翎島、大青島、小青島、延坪島和隅島,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分布眾多優良海港和重要航線,有著巨大的戰略價值和經濟價值。五島問題是韓戰的遺留問題,朝韓兩國對於陸上界限有了明確的劃分,但對於海域並沒有劃分軍事分界線,只是將聯合國軍控制並占領「西海五島」這一事實進行確認。在韓戰結束的六十餘年內,兩國衝突不斷,「西海五島」爆發多次軍事衝突,該海域局勢激化。

在1953到1973年,「西海五島」爭端初步形成。在《朝鮮停戰協議》簽訂後,為了在海洋上實施停戰安全管理,聯合國軍司令克拉克單方面制定了「北方界線」,該界線從漢江河口開始,向西北方向延展至白翎島西側約80千米出,是「西海五島」與瓮津半島以及周邊島嶼中間劃分的一條中間線。但是「北方警戒線」的劃分區域為陸上軍事分界線東端基點向東部延伸約349千米出,因此,朝韓兩國對於西部海域存在爭議。

在20世紀70年代,兩國對於「西海五島」的矛盾激化,「西海五島事件」爆發,從1973年10月23日起,朝鮮方面有超過40次「入侵」行動,其中6次「入侵」韓國領海。朝鮮方面公開表示從未承認過「北方界線」,並且在「西海五島」周邊的海域為朝鮮領海。而韓國方面認為朝鮮方面近20年並未否認界線問題,並且將其作為警戒線來遵守,這是朝鮮第一次就其合法性問題提出異議,朝鮮本次行為是違反了《朝鮮停戰協定》的舉措 。

在20世紀80年代後,兩國關係有所緩和,「西海五島」爭端呈現衝突與緩和並存的局面。在90年代初,蘇聯解體,兩極格局瓦解,朝韓兩國通過對話方式解決問題,簽訂了《韓朝基本協議書》,對朝鮮半島西部海域進行明確的劃分和界定,同時,《韓朝互不侵犯附屬協議書》中互不侵犯的區域與《韓朝基本協議書》中兩國的實際控制區域一致,實際上兩國都承認並遵守「北方界線」的規定。在緩和的同時也有衝突,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朝鮮認為「西海五島」海域可以納入朝鮮領海或者專屬經濟區內,但是韓國認為行為侵犯了韓國國家利益,經歷了1999年的延坪海戰後,韓國方面在2000年宣布「西海五島」的通航秩序,在同年6月兩國簽訂《6.15共同宣言》,西海局勢又有所緩和。

2. 兩國主張

兩國的政策隨著國力和時代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兩國有不同的政策主張。朝鮮方面一直主張12海里的領海主張,但一直沒有得到美國的認同。在1955年,朝鮮內閣決議劃定12海里領海,並不承認「北方界線」,但一直沒有打破這種海洋劃分的實力,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經常出現朝鮮漁船、商船越線事件。但韓國方面認為,朝鮮並沒有對「北方界線」提出異議。

在20世紀70年代,受到東西方關係的緩和影響,美國的亞洲戰略收縮,朝鮮的戰略壓力有所緩解,同時,該時期海洋法會議陸續召開,「藍色圈地運動」興起,朝韓兩國的海洋權益意識均有所增加。為了在「西海五島」海域獲得優勢,朝鮮方面通過了《朝鮮那人民最高司令部》單方面提出的新的海上界線的劃分,即東部海域以領海基線外50海里,西部海域以專屬經濟區界線作為軍事分界線。但實際上並沒有引起其他方面的注意和認可。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兩國的海洋政策又發生了變化,朝鮮方面認為依照公約規定,「西海五島」在其領海或者專屬經濟區內,因此,屬於朝鮮管轄海域。在這一歷史時期下,朝核問題也是引發朝鮮政策變化的主要原因,朝鮮進行核開發,認為其軍事實力和國家經濟都擁有抗衡的能力,並對「北方界線」進行挑戰。隨著朝核危機的不斷升級,朝韓兩國也在尋找和平解決的方法。

21世紀以來,兩國參加了「六方會談」等積極溝通會議,並提出「西海和平合作特區」的構想。但「西海五島」問題引發爭議的焦點在於「北方界線」是否合法,「西海五島」周邊海域在1950年之前屬於韓國的海域,「北方界線」是一句「西海五島」和瓮津半島以及周邊島嶼的距離中間線劃分,朝鮮管轄的海域不可能演唱至「北方界線」以南,根據《韓朝基本協議書》以及默認協議或者特殊國際習慣法等理論,實際上「北方界線」是被多年默認和承認的,因此,事實上,「北方界線」應該具備合法性。


六、總結

韓國作為一個重視海洋權益和海洋主權保護的國家,對於海洋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有著比較完備的政策和技術支撐,同時,基於歷史原因和地理位置等原因,韓國與其他鄰國均有不同程度上的海洋糾紛,這些糾紛都離不開海洋的邊界以及海洋的國家主張。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生效,韓國越來越關注於其領海以及相關資源的所屬權,通過黃海爭端、竹島爭端以及西海五島爭端,韓國的政策以及海洋利益的主張均有所展現。21世紀海洋的權益以及利益爭奪將會是各國政策的關注焦點,韓國也將在更多領域進行海洋的保護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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