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徵收賦稅是怎樣出現和發展的?

遺海拾星 發佈 2024-04-26T19:12:52.441121+00:00

自古以來,稅收就是一個國家和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維持各個社會機構正常運轉的必要保障。稅收的第一步則是徵稅,時至今日,中國古代的徵稅制度和稅收方式對今天的社會發展仍起著重要的影響。

自古以來,稅收就是一個國家和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維持各個社會機構正常運轉的必要保障。稅收的第一步則是徵稅,時至今日,中國古代的徵稅制度和稅收方式對今天的社會發展仍起著重要的影響。在中國古代歷史上,「賦」「稅」本是不同的被徵收的對象,但總體沿用下來名叫「賦稅」。

收稅有四種方式,一個叫做「租」,也就是田賦,也叫「稅」,「稅」與「租」相通;

二叫「調」即徵調農人或百姓所需之物;

三叫「役」,即徭役、兵役——即用民之力;

四是商稅,包含的範圍很廣,除了農業糧食稅之外的各種商品稅,比如飯,茶,飯,鹽等等。按照被徵收的方式和方向分類可以大致地分為四個類別,田稅,人丁稅,財產稅和交易稅。

中國可考歷史大約是從周朝前後起,因此,最可考最早的稅種也是在周朝,自井田制發展以來,稅收有了基本的輪廓。

周朝井田制指的是一塊土地分為900畝,總體分為九塊,中間的一塊100畝,周邊八塊800畝。根據明文法律規定,貴族會把周圍的八塊田地分給平民耕種,稱為「私田」,而這八塊地所收穫的糧食全歸庶民所有,中間的一塊地稱為公田,公田所產下的糧食和穀物歸貴族者所有,但是必須由庶民自行耕種。

據周朝的歷史痕跡,庶民必須先幹完貴族中間一塊田地,才能耕種自己私田,而所謂的私田卻並非私有,且在公田服役屬於勞役地租,這是田稅的最早顯示。

這種收田稅的方式一直持續到了春秋戰國時代末期,而在那時賦稅並不低,並不足一家五口日常開銷可用,若遇上天災人禍或疾病喪葬,庶民便入不敷出,這就需要農民繼續借款貴族的高利貸,若日後還不上高額貸款,土地就會被貴族統治者兼併。

在秦掃六合一統天下之後沿用的體制是郡縣制,也繼承了周朝以來的田畝稅。除此之外,丁稅在秦國時期第一次出現,所謂的丁稅是指秦國人在七歲以上都要繳稅,成年人更是要用自己的身體為朝廷和各地的貢獻徭役。

據數據統計,當時秦朝全國的人口大約有兩千萬。被抓走、被迫修築長城,修墳墓和修築宮殿的人就有三百萬。這個數字在當時來看是十分恐怖的,正因如此,繁重的徭役引起了陳勝、吳廣起義。

秦代的賦稅之苛為他們贏得了「暴秦」一名,法律規定,成年人需服徭役之外,中央政府還發明了上百個收苛捐雜稅的方式,而且在秦國滅亡之前,曾經有著十分嚴明的稅收執法項目,比如說,秦始皇派遣官吏專門去民間收稅、記帳,嚴格按照人口的多少收取稅務費用,這些政策的實施使得中央集權被確立。

百代之制皆行秦法。秦國滅亡之後,漢朝的總體體制也是學習的秦國法律,徵收人丁稅和田稅大多也是以秦國為模板,但是財產稅和營業稅是當時一個十分有特色的創新點。漢代商業經濟並不發達,買賣也沒有相對應的憑證,因此,對於普通的商人來講,財產稅是可交可不交或交多交少的灰色地帶。

雄才大略的漢武帝發現,商人經商使得國家財稅不足,因此,他親自規定商人和放高利貸者必須將自己財產上報。具體的規定是,有產者每擁有兩千錢,政府則要徵收120錢的稅收錢。

為了確保這一制度能夠全面地貫徹實施下去,漢朝的政府還設立了舉報制度,舉報人如果能夠告發偷稅漏稅者,則能獲得原財產人一半的財產。從這個數字可以算出,當時的商業企業的營業稅可能只有6%,比起現在來說還是比較低的。

根據這一條文,當時的有產者會根據自己的財產多少定時向官府申報繳稅,如果沒有人及時繳稅,那麼官府則會定期派出稅官催繳,如有人逃稅漏稅,稅官會根據有產者拖延的情況開出罰單,並要求對方出具相對應的滯納金。

在漢朝滅亡之後,北魏孝文帝改革加速了北魏整個國家的封建化。在北魏,人人實行均田制,也就是說,接受均田的農民每年必須向國家繳納定量的田租以及服兵役、被徵調等等。隋唐時期依然沿用北魏的均田制,賦稅制度趨於完善。

但在唐朝中期,由於軍閥割據和土地兼併嚴重,國家財政出現了嚴重的赤字。為了解決這一危機,唐代的兩稅法開始實施,所謂的兩稅法是指一年分夏、秋兩季徵稅,按田畝繳納地稅,這一轉變是我國古代從丁稅為主向地稅為主轉變的開始,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發展的結果。

兩稅法的實施簡化了各種巧立名目的徵稅項目,保證國家的財政稅收,也改變了從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收稅制度。就表明唐代農民的人身控制和身上的枷鎖被進一步放鬆,是我國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和進步。

中國古代封建王朝一直進行重農抑商政策,因此到了宋朝中後期,重農抑商政策使國家的財政出現了危機,政府開支急劇增長使得國家財力不足,綜合國力無法得到提升,而且在宋朝的末期,北方的遊牧民族開始逐漸對宋政權產生了安全威脅為,為了保衛國土和人民,宋朝政府只能擴軍備戰,可土地收租的方式遠遠跟不上國家的擴充軍需的速度,因此,宋朝政府將目光轉向了工商業。

為了徵收商業稅,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系統的商業稅徵收制度被宋朝建立。宋朝政府的商業稅遍布京畿地區、各個縣鎮集市等經濟發達區域,徵稅的範圍不僅僅包含商品,還有所有的生活物品。除此之外,宋朝政府還放開了對一批商品的管控,比如說鹽鐵等國家命脈資源亦或是其他的具有成癮性商品,還允許私人企業的力量進入市場。

總體的方針政策是政府只控制生產,然後給普通的商販發許可證,市場負責總體的銷售,販運,政府只需最後收稅即可,這樣一來,國家的財政支出得到極大的補貼。

宋朝時期的商業稅十分發達,也繼承了唐代中期以來的兩稅法。在北宋不抑制土地兼併的政策使得整個國家的土地資源非常緊張,有唐代末期之勢,一系列危機使得稅官逐漸尋求突破之路。

宋朝王安石變法實行貿易法和方田均稅法,貿役法依法規定,那些本應去服役的人丁而不去服役者應該繳納免徭役錢;方田均稅法規定,政府機構應該清查每家每戶土地,按照土地資產的多少以及所處地理位置的好壞定繳納賦稅的份額。

這個制度使得繳稅的名目越來越清晰,農民的壓力也隨之減少,但最終這兩個方式並沒有繼承下來,只因為觸犯了當時北宋大地主階級的利益,因其反對而被廢除。宋朝的稅法改革比之前朝更有進步之處,但是在歷史的洪流之下,這條變法最終沒能成型。但到了明朝,稅法改革依然在進行。

在明朝中後期,資本主義商經濟萌芽出現,商品經濟飛速發展,為了擴充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避免赤字,嘉靖時期,內閣首輔張居正推行新的稅法,名為「一條編法」

這條法律規定,原來庶民所交的各種巧立名目的苛捐雜稅都變成一條,也就是說原來的人丁稅、田賦稅,徭役雜稅等等全部折合成銀兩,按照每家每戶的人丁多少以及所擁有田畝的多少來進行徵收,換句話說,農民無需向政府納糧,只需合併成銀錢上交即可。

所謂的一條編法來自唐宋時期的兩稅法,這樣的稅收方式讓各種苛捐雜稅合多為一,這是中國封建社會稅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簡化稅制的重要手段。張居正之所以這樣設置,是因為明代中期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促使社會經濟開始蓬勃發展,農糧變成銀錢上交適應了農產品商品化的趨勢,還能刺激社會上商業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抑制權貴豪強的勢力,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提升。

銀兩收稅之法不僅在明代使用,也影響了後期清朝前期的攤丁入畝政策。在清軍入關之後,中原大地的農民負擔實在太過沉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康熙帝曾經規定:人丁永不加賦。

換句話說,在清朝時期,人頭稅的徹底被廢除,這標誌著國家稅收不再以人口為主要標準,也表明了國家對人民的人身控制的相對放鬆,極大地減少了地、少地的農民負擔。

也正是因為這樣政策,清朝時期的中國大地上的人口迎來了大爆發,社會生產力極大地提高。但是在晚清時期,由於內憂外患,這一政策卻沒有被好好利用起來,清政府沒有尋求突破變法之路,反而固步自封,所以清政權仍然受制於工業革命的堅船利炮,也被關在了資本主義工業化的大門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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