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病毒所申請專利爭議:無關利益與節操,不過是例行公事 | 沸騰

沸騰 發佈 2020-02-06T04:55:30+00:00

近日,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聯合其他研究機構,在抑制2019新型冠狀病毒藥物篩選方面取得重要進展。文章稱:對在我國尚未上市,且具有智慧財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得西韋,我們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並將通過PCT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如果國外

這更像是一次「闖關」,能不能申請成功,只能交給時間。

武漢病毒所官網截圖

文 | 劉遠舉

據中科院武漢病毒所官網消息,近日,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聯合其他研究機構,在抑制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藥物篩選方面取得重要進展。

文章稱:對在我國尚未上市,且具有智慧財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得西韋,我們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並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如果國外相關企業有意向為我國疫情防控做出貢獻,我們雙方一致同意在國家需要的情況下,暫不要求實施專利所主張的權利,希望和國外製藥公司共同協作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

但在輿論場上,這被部分人解讀為:武漢病毒所「搶注」美國在研藥專利。也因如此,這則消息招來了不少批評,既有專利申請程序上的,也有關於研究成果公開時間的。

只不過,藥物研發、專利申請,都是很專業的事。輿論解讀有時也會產生誤解,相形之下,公眾更需要專業與理性的分析。

武漢病毒研究所發表在國際知名學術期刊Cell Research上的冠狀病毒相關研究成果

武漢病毒所可以申請專利,但未必能獲得授權

這次武漢病毒所申請的是瑞得西韋對治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用途專利,其實關於「藥物新用途」,相關法律規定得很嚴。根據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於涉及化學產品的醫藥用途發明,其新穎性審查應考慮以下方面:

(1)新用途與原已知用途是否實質上不同。僅僅表述形式不同而實質上屬於相同用途的發明不具備新穎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機理、藥理作用所直接揭示。與原作用機理或者藥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穎性。

(3)新用途是否屬於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壞上位用途的新穎性。

(4)給藥對象、給藥方式、途徑、用量及時間間隔等與使用有關的特徵是否對製藥過程具有限定作用。僅僅體現在用藥過程中的區別特徵不能使該用途具有新穎性。

簡單說,必須是那種實質性的、藥理作用方面的不同,藥物的新用途才能被授權。

而武漢病毒所的專利主題是瑞得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也就是說用瑞得西韋抗新型肺炎是藥品的新應用,所以可以申請專利。

但是要注意,「可以申請」未必意味著「能申請下來」。

因為,吉利德也已經將瑞得西韋用於治療冠狀病毒的用途申請了專利,專利申請公開號為CN108348526A,這個用途專利已經概括了所有抗冠狀病毒的用途,還提到冠狀病毒科聚合酶被抑制的技術特徵。

雖然這個專利也還在申請中,尚沒有獲得授權,但也會對其他專利申請構成限制。

所以,武漢病毒所這個專利申請,想在中國獲得授權,目前結果仍待觀察。

藥物新用途專利,意義沒有那麼大

實際上,一種藥物的新用途專利申請,在理論上存在不少爭議,在實操層面也未必容易。

首先,基於人道主義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在大多數國家,疾病的治療方法本身是不能被授予專利保護的。

根據中國的專利法律,對於包括「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在內的六種情形,不授予專利權。所以,藥物新用途,看起來是新用途,但其本質上仍是一種治療方法。這是純理論上的爭議。

其次,所謂實施用途,是一種很隱蔽、分散的行為,難以查證。

比如,醫生告訴患者,可以去買某個老藥治療某個病,或者患者自己知道這個藥的用途自行使用,這都屬於老藥新用,但相關藥廠很難就這些行為去維權。

就比如瑞得西韋的生產商,不把這個用途印在說明書上,但只要療效確切,醫生和患者仍然會用在對抗新型肺炎中,難道相關專利方能去找單個的醫生和患者維權?

而假設一個藥物的分子式專利過期了,任何藥廠都可以生產,一家機構拿著一個新用途專利,也限制不了別人生產。所以,藥物新用途專利從長周期來看,可能意義沒有那麼大。

說到底,藥物的新用途專利,一般來說,只是對化合物分子式專利的所有者有用。化合物的專利在,新用途專利就可以擴大該專利藥品的適用症,增加銷售與收益,還可以防止他人申請,使得自己不能在說明書中寫上這一項。

但這也不能影響別人對藥物進行相關試驗,醫生、患者仍然可以把藥用於新用途,而相關的銷售以及收益也不會減少。

武漢病毒所沒有「及時」通報無關失職瀆職

有人認為,武漢病毒所在1月21日就申請了這個專利,卻沒有向衛健委通報,把這個藥列入救治的範圍,這是失職、瀆職。

其實事實並非那麼簡單:武漢病毒所不能、也不敢這麼做。

不能,是因為這個藥還沒有上市,仍然處於研發的流程之中。

不敢,是因為研究人也不能百分之百確信他的療效。這就是一個體外的細胞試驗,離真正的證明療效還差得遠。所以武漢病毒所也不敢在早期輕易通報。

直到後來,美國醫生採取「同情用藥」的方式,在一個病人身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緊接著又出現了第二例,這款藥的效果才逐漸被業界正式關注。或許也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武漢病毒所才在官網上宣布了對藥物新用途申請專利的消息。

現在這個藥已經進入臨床試驗階段,最終判定療效如何,還要等到4月份。但即便現在,也沒醫療機構就敢百分百推薦這個藥。就連吉利德本身,股票都漲了很多,但其正式的聲明仍然非常謹慎。

綜上而言,武漢病毒所申請瑞得西韋用於抗新型冠狀病毒的新用途專利,從專利法規方面來看沒什麼太多瑕疵,這像是一次「闖關」,從學術的角度而言,這也是一種並不鮮見的例行公事,至於能不能申請成功,現在看來只能交給時間。

當然,在這起事件中,儘管他們已經做了很謹慎的聲明,但仍被過度解讀。這更可能是基於一種輿論的「移情」,而與專利本身無關。

編輯:王言虎 實習生:谷俞辰 校對: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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