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藥註冊分類擬調整:新藥定義正式由「中國新」走向「全球新」

中國醫藥報 發佈 2020-05-06T22:08:34+00:00

4月3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知,就《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化學藥品註冊受理審查指南》《化學藥品變更受理審查指南》等5個化學藥品註冊及變更相關配套文件公開徵求意見。

(本報記者陸悅)4月3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知,就《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化學藥品註冊受理審查指南》《化學藥品變更受理審查指南》等5個化學藥品註冊及變更相關配套文件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5月30日。文件明確,新藥分為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均為境內外未上市的藥品,且具有臨床價值。業內人士表示,新的註冊分類方法將引導行業向創新領域聚集。

化藥註冊分類及申報:強調臨床價值

2016年3月,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出台《化學藥品註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將新藥定義由過去的「未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調整為「未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對新藥概念重新定義。本次發布的《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徵求意見稿)》中,化學藥品註冊分類遵循了這一原則,按照物質基礎的新穎性原創性,將新藥分為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均為境內外未上市的藥品;境內生產的仿製藥根據其仿製的原研產品是否已在境內上市,分為3類和4類;已在境外上市的藥品劃分為5類,5.1類為原研藥品和改良型藥品,5.2類為仿製藥。5類藥品均強調「具有臨床價值」或「具有明顯臨床優勢」,體現了「以患者為中心、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藥品審評理念。

對於化學藥品註冊管理的相關要求,為保持政策要求的完整性延續性,此次修訂相關要求部分匯總了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以來發布的政策解讀相關內容,並對審評審批涉及註冊分類的重要問題予以明確,便於申請人對註冊分類的理解把握。

在申報資料方面,為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同時為藥品註冊電子提交(ECTD)打好基礎,此次申報資料明確,所有藥品上市、臨床試驗和原料藥申請均按照CTD(ICH人用藥物註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格式申報。

已上市化藥藥學變更: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已上市藥品變更是持有人對藥品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藥品生產過程中的變更,按照其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風險和產生影響的程度,實行分類管理。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按照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風險和產生影響的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分為審批類變更、備案類變更和報告類變更。

本次發布的《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徵求意見稿)》,對《辦法》有關化學藥品上市後變更的類型、申報資料要求進行明確,同時與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臨床變更等技術指導原則以及上市後變更受理審查指南進行有序銜接。圍繞《辦法》對上市後藥品變更的規定形成有效的文件體系,指導持有人開展藥品上市後變更研究申報。該文件明確,變更事項分為國家藥監部門審批的補充申請事項、國家或省級藥監部門備案事項及年報事項三類。根據藥學和臨床變更技術指導原則將相應級別變更納入對應分類,同時增加了無需技術審評、未納入技術指導原則的事項,如使用藥品商品名、改變不涉及技術審評的藥品註冊證載明信息等。此外,文件還明確了變更事項的6項申報資料要求,即藥品註冊證書及其附件的複印件、證明性文件、檢查相關信息、藥學研究資料、藥理毒理研究資料、臨床研究資料。

同日發布的《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據變更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質量可控性產生影響的可能性,將變更分為重大變更、中等變更、微小變更,並列舉不同變更事項下典型的重大變更、中等變更、微小變更的情形,以及需要進行的研究驗證工作,為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的研究和管理提供參考。該指導原則涵蓋的變更事項包括:製劑處方中輔料的變更、原料藥和製劑生產工藝變更、生產場地變更、生產批量變更、製劑所用原料藥供應商變更、註冊標準變更、包裝材料和容器變更、有效期和貯藏條件變更、增加規格。

化藥註冊及變更受理審查:明確基本要求

2017年12月,原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化學藥品註冊受理審查指南》(以下簡稱《受理指南》)的試行稿。為更好指導化學藥品註冊申報和受理工作,國家藥監局對其進行整理完善,於今年4月30日發布《化學藥品註冊受理審查指南(徵求意見稿)》。該文件吸納《辦法》中的新要求、新概念和新提法,加入加快上市註冊程序、生物等效性備案、檢驗串聯改並聯等內容;同時,根據申報資料要求對不再適用的內容進行刪減、調整。

《受理指南》主要內容包括指南的適用範圍和申報資料基本要求,申報事項和溝通交流審查要求以及申請表和申報資料審查要點。根據《辦法》中審評、核查和檢驗由「串聯」改「並聯」的整體思路,為更大限度服務申請人,也為更好銜接後續核查檢驗工作,不強制要求申報時同時提交註冊檢驗報告。《受理指南》還繼續保留對於監測期內同品種註冊的限制,即「新藥進入監測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請人的同品種註冊申請;已批准臨床的,可受理申報上市許可申請」。

《化學藥品變更受理審查指南(徵求意見稿)》適用於國家藥監局的補充申請事項和國備案事項(境外生產藥品適用)以及《辦法》中規定的藥物臨床試驗期間變更事項。對化學藥品變更需提交的資料的基本要求,申報事項、申請表、申報資料的審查要點等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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