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沒領證先辦婚禮
沒想到在舉辦婚禮的5天後
「妻子」與前男友登記結婚……
日前,這樣一則新聞衝上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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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
這起糾紛發生在福建泉州石獅
2016年
已婚男小松與小蓮
通過微信「搖一搖」認識
確立戀愛關係
小松為表達愛意
常給小蓮發「520紅包」
2017年8月份
法院判決小松與妻子離婚
此後
小松與小蓮生活在一起
2018年2月
小松和小蓮按民俗舉行婚禮
婚禮後
小松多次勸說小蓮去領結婚證
並在財物上有求必應
但小蓮始終藉故推託
2019年8月
小松發現
在他們舉行婚禮後的第5天
小蓮與前男友領了結婚證
小松認為
戀愛後小蓮一直以各種理由向其索要錢財
卻拒絕登記結婚甚至提出分手
是借婚戀索取財物的行為
便將其訴至石獅法院
請求判決小蓮返還交往以來
小松向其支付的18萬餘元
法院判決女方返還部分錢款
■小松離婚前和小蓮交往並贈送錢財是自願行為,關於返還這期間錢款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小松和小蓮已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小松出於與小蓮結婚和共同生活的目的,先後向小蓮轉帳7.8萬餘元。考慮到兩人交往期間小蓮懷孕流產需要保養身體,判令小蓮返還部分款項共計6.8萬餘元。
【普法小知識】
戀愛時贈與的錢款能要回來嗎?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出於熱戀或者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慮,雙方之間可能產生較多的經濟往來——
■戀人間的贈與,如小額物品或錢財,一般不能要求退還。
■若是出於希望與對方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贈送的大額錢款,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視為贈與合同附帶的義務未實現,贈與方可撤銷贈與。
什麼情況下彩禮可以返還?
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這三種情況可以退還彩禮: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種情況,男女雙方可能只是辦了酒席,但是沒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分手的話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領了結婚證但沒有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雖然說雙方已經是夫妻了,但是男女雙方並沒有同吃同住在一起,在離婚的時候也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
■婚前給彩禮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的。有些地方的彩禮可能動輒十幾萬或者幾十萬,對於家庭比較困難的或則家庭情況一般的,在支付了彩禮後可能就會負債纍纍,這樣的情況離婚的話也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轉自:新聞晨報綜合石獅日報、湖南高院等
來源: 新聞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