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幫鄰居接小孩,孩子卻在路上意外溺亡,如何擔責?

天津二中院 發佈 2023-12-06T23:45:55.818511+00:00

結果小孩在途中發生意外溺亡。孩子卻在路上意外溺亡。黎曉雨是廣西興安縣某小學一年級學生。父母長期在外務工,她與奶奶一同生活。

幫鄰居接小孩

結果小孩在途中發生意外溺亡

是否要承擔責任?


好心幫鄰居接小孩

孩子卻在路上意外溺亡

黎曉雨是廣西興安縣某小學一年級學生。父母長期在外務工,她與奶奶一同生活。


  譚曉曉與黎曉雨、廖啟晨是同班同學,住在同一個村子。他們都接受學校課後延時服務,平時18時放學。


  2021年3月11日,譚曉曉的父親譚偉余去學校接女兒放學時,臨時受黎曉雨奶奶的委託,順便將黎曉雨接回家。同時,他還受託接女兒的同學廖啟晨回家。


  當日18時左右,因黎曉雨、譚曉曉、廖啟晨沒有寫完作業,譚偉余在班級門口等候。譚偉余邊等邊低頭看手機,沒有發現黎曉雨與廖啟晨走出了教室。黎曉雨與廖啟晨走到校門,保安發現後將廖啟晨叫回學校,黎曉雨則獨自出校門離開。


  等到譚曉曉寫完作業,譚偉余從廖啟晨口中得知黎曉雨獨自離開了學校。譚偉余連忙追了出去,追到路口看到黎曉雨,但黎曉雨不理會譚偉余的叫喊,堅持走小路回家,並一直向前跑。譚偉余見狀趕緊追,但無法追上。譚偉余打電話給妻子,讓她轉告黎曉雨奶奶從河對面的小路過來接黎曉雨。不料,黎奶奶沒能接到孫女。


  18時51分,當地派出所接到報案後立即出警到達現場,並與黎曉雨的親屬一同尋找並查看沿途監控。直到20時50分許,黎曉雨被發現溺亡在村旁的河裡。據現場調查取證以及法醫對屍體進行檢查,排除他殺可能。


  黎曉雨溺亡後,她的父母受到極大的創傷,認為學校、譚偉余與黎曉雨的死亡有因果聯繫,於是訴至興安縣人民法院索賠,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譚偉余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扣除學校已先行賠付的喪葬費5.5萬元,共計需賠償74萬餘元。


  學校辯稱,黎曉雨不是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對於黎曉雨的溺水身亡沒有過錯,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譚偉余辯稱,他去接孩子時,黎曉雨、譚曉曉、廖啟晨都在寫作業,他的女兒譚曉曉是最後寫完的,他沒有辦法在同一時間內一次性接完3個小朋友。他沒接到黎曉雨,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監護人、學校、受託人各自擔責

興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黎曉雨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黎曉雨的法定監護人,對黎曉雨的生命安全負有法定監護責任,正是這種監護責任的缺失,導致黎曉雨不能正確認知獨自回家並過河的危險性並拒絕由譚偉余接回家,以致悲劇發生。黎曉雨溺亡與其父母疏於監管教育具有因果關係,其父母對黎曉雨溺水死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學校開展課後延時服務系學生家長自願選擇的,且即使學校延時放學,作為學生家長亦會等候至學生放學,故學校開展延時服務、延時放學與此案發生沒有因果聯繫。但由於學校對於接學生放學的管理不統一,造成接生混亂。學校保安也沒有嚴格執行學生出校園由家長帶領的規定,放黎曉雨獨自出校門。學校對於黎曉雨獨自出校門後溺亡存在管理不當,造成黎曉雨脫離學校及監護人的監管,以致最終造成黎曉雨溺亡的後果,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譚偉余受黎曉雨奶奶的委託接孩子放學,在受委託期間負有特殊的安全注意義務,應避免黎曉雨遭到不必要的傷害。但是譚偉余在接黎曉雨時沒有盡到照看義務,而是低頭看手機,沒有及時發現黎曉雨離開教室後獨自出校門。譚偉余在追黎曉雨到某村路口時,黎曉雨表示要走小路回去。譚偉余已經預見黎曉雨一個人走小路回家必須過河而河床漲水有危險,沒有將孩子叫回,錯失了挽回悲劇的一次機會,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因此,譚偉余對於黎曉雨的溺水身亡亦負有一定的責任。


  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行為及對損害後果的影響程度,興安縣人民法院酌定對於黎曉雨的溺水身亡由其父母承擔60%的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譚偉余承擔10%的責任。


  據此,興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學校賠償黎曉雨父母18萬餘元(已扣除學校支付的5.5萬元);譚偉余賠償黎曉雨父母7萬餘元。


臨時受託

也要盡保障義務

「我善意無償幫接送孩子,完全沒有料到會有如此後果,我對黎曉雨的死亡表示惋惜。但我在接送孩子過程中,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譚偉余不服一審判決,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譚偉余臨時接受委託,在接自家孩子放學時順便將黎曉雨接回,屬於無償提供幫工。譚偉余接受委託事務後,應當盡心盡力完成受託的事務,避免黎曉雨受到侵害,在接送過程中應當謹慎小心,儘量降低事故發生的隱患,消除接送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但譚偉余在等待時一直低頭看手機,未能發現黎曉雨走出教室。譚偉余追到路口看見黎曉雨時,明知此時河床漲水存在危險,卻放任黎曉雨自己回家,只是打電話叫黎曉雨奶奶到河邊接人。黎曉雨作為年僅7歲的未成年人,缺乏對潛在危險的認知,譚偉余在接送黎曉雨時更應當盡到特殊的保護注意義務。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譚偉余無償替黎麗詩接送孩子的確屬於善意行為,在道德及法律層面值得肯定。但由於譚偉余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一審法院酌定譚偉余對黎曉雨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並無明顯不當。


  不久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來源:中國普法、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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