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豐改制前後,工部與少府監的關係有何變化?

趣史輯錄v 發佈 2024-04-08T10:35:57.185097+00:00

在唐代,工部掌天下工程營繕之政,而少府監、將作監在唐代均負有營繕之責,將作監主要掌管公共工程的建築,在京城的營造事務中,少府監和將作監一起提供人力和材木物料;少府監在營造上著重細緻高超的技藝,而非普通的土木瓦石,此為少府監與將作監在營造事務中的主要區別。

在唐代,工部掌天下工程營繕之政,而少府監、將作監在唐代均負有營繕之責,將作監主要掌管公共工程的建築,在京城的營造事務中,少府監和將作監一起提供人力和材木物料;少府監在營造上著重細緻高超的技藝,而非普通的土木瓦石,此為少府監與將作監在營造事務中的主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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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部與少府監的關係

元豐改制前,少府監以朝官一名判,其所管事務由原屬其下屬機構的文思院和後苑造作所取代,但我們要看到,元豐改制前有時亦設少府監、少監,負責具體事務,但元豐改制前,工部為閒置機構,故二者基本沒有多少聯繫。

元豐改制後少府監並非隸屬於工部,二者亦非平行機構,工部長貳的官品高於少府監官員,從少府監轉送給工部的文書,亦用上行文書才使用的「申」,工部的政治地位遠高於少府監。工部對於少府監人選無發言權,工部只是頒布相關的法令,少府監予以遵守、執行,工部將一些具體事務交由少府監辦理。

1、元豐改制後工部、少府監與度量權衡的製造

元豐改制後,工部成為度量衡器的管理部門之一,由其「取旨」確定器式的標準,關照隸屬於戶部的金部司製造,也即工部與戶部在製造度量衡器製作方面都握有實權。少府監亦掌度量權衡之制,我們從製造官尺時二者職權的劃分來看工部與少府監的關係。

大觀四年(1110)四月,宋徽宗詔令工部造尺一千條,工部接到任務後交由少府監辦理。但少府監並不親造度量衡,而是交由自己的下屬、專門製造度量衡的文思院進行製造。文思院分上、下兩界,度量衡屬於文思院下界所造。

在度量衡器的製造上,工部不僅與少府監、文思院有著緊密聯繫,同時與戶部也有分工合作,郭正忠先生指出:在元豐改制後,工部、少府監負責度量衡頒降時有戶部的殘餘,特別是在財賦系統中頒布度量衡時,戶部職權尤為顯著;同時在度量衡頒降渠道中,少府監或工部等製作部門必然與戶部有一定的分工。

其中包括技術與行政業務間的分工,比如簽注主要負責器式規格、火印等技術標準的頒降,後者則主要掌管頒降範圍、對象、數量、榜諭通告及保管、銷毀等行政措施。

2、元豐改制後工部、少府監與官印的鑄造

元豐改制前,官印由少府監負責鑄造,少府監在當時接受三司的管轄。地方上武官官印在咸平五年由少府監進行鑄造。

在北宋前期,當有機構申請重鑄部門印章時,經由少府監將負責篆寫印文人員的意見,也即將改鑄印章的形制上奏皇帝,聽候皇帝的意見,然後皇帝命三司商議定奪,說明三司在元豐改制前對官司印章鑄造所具有的決定權,而少府監只是根據三司的意見進行鑄印。

官印形制要徵得皇帝的同意,但有些官員私自鑄造官印,雖然是自己私造,但官印的印文卻由少府監撰文官撰。

少府監的管理機構在元豐改制後發生了變化,如前面所說,在元豐改制前少府監根據三司的意見進行鑄印,說明三司掌印章鑄造的法令;元豐改制後,則由工部「掌符印、錢幣之政。」但對於印文、印章形制,決定權卻又不在工部,而是需要工部移文禮部,由禮部依據禮制決定印文。

似是在建炎三年少府監並歸工部後,鑄印職能從少府監轉移到了文思院。從下面兩則史料可見,南宋時,工部依然作為鑄印的管理機構:

乾道元年(1165)七月,建康府榷貨務茶場的印章,由工部負責鑄造,鑄造好之後交於禮部,由禮部交給建康府榷貨務茶場,當其收到新印之後,將舊印交還禮部。乾道九年(1173)閏正月,贛州鑄錢司需印1顆,贛州鑄錢司印由工部負責。

3、少府監併入工部時間

關於南宋時少府監併入工部的時間,《宋會要》、《群書考索》均記為在紹興三年。《文獻通考》前面稱紹興三年少府監併入工部,接著卻稱建炎年間少府監併入工部,前後矛盾。依《宋史》所說,則在建炎年間,少府監並歸工部,而到了紹興三年,少府監隸屬於將作監。則是在紹興十一年,將作監、軍器監分領少府監,而《系年要錄》提出少府監在建炎三年四月庚申並歸工部:諸書記載大異,似少府監在建炎三年並歸工部。

(二)工部與少府監對文思院官吏的選差權與日常管理

1、工部對文思院官吏的設置管理權

元豐改制前,文思院監官的人選已由工部及將作監決定,也說明工部和少府監對於文思院具有管轄權。元豐改制後,文思院監官亦由工部、少府監共同奏差。對於文思院監官的人選,有時則由朝廷進行選差,文思院監官的人選由元豐初年的工部、少府監共同選差到崇寧年間的由朝廷選差,說明朝廷對文思院管理的加強。

隨著少府監並歸工部,文思院亦歸工部管轄,文思院機構設置和人員選差均由工部負責。針對文思院事務繁雜以及與皮剝廠、綾錦院等六局共為一處的情況,工部提出重新將文思院分為上、下界,並對文思院上、下界監官和監門官的設置、以及人員選差情況提出建議。因此時少府監已經併入工部,所以由少府監、工部負責選拔文思院官吏變為由工部負責文思院官吏的選拔。

因文思院工匠時常會接觸貴重物品,如金銀、犀玉等,文思院一直設有監官、監門官,即使這樣,監管上依然存在漏洞,於是工部提出從皇城司中選人任文思院上、下界監作祇應,並對其具體工作方式提出建議。

皇城司的這4名親事官在文思院是負責在門口對出入人員進行檢查,還是在文思院內進行進行巡邏、或是監督文思院工匠的工作,從此則實力不得而知。但從紹熙三年(1192)五月二十六日提轄文思院林復的言論中可知,4名親事官是在出入文思院之處進行把守,對出入人員進行檢查,主要對離開文思院的人員進行搜身,看是否將文思院的物品偷帶出文思院。

我們也可以看到,原來隸屬於皇城司的4名親事官到了文思院任職之後,隸屬關係從隸屬皇城司轉變為隸屬於工部。不過後來由皇城司所調撥的親事官曾罷去。

則是皇城司4名親事官在出入文思院之處進行把守搜檢,並不現場監視工匠工作,也不能杜絕文思院物品被偷盜,所以被罷,此後則以臨安府廂軍把守文思院,更難以杜絕文思院物品被盜竊。於是工部、將作監又請求以4名皇城司士兵把守文思院。

除了上面所提監門官由工部選差之外,文思院請納拘押官物生活官的設置亦由工部官員管理。文思院內部押司官闕而不設,導致文思院內部官員無法正常升遷,於是工部提出相應的調整辦法,上奏皇帝請求批准。

2、工部對文思院日常工作的管理

南宋時,宋政府令工部負責織造官告、度牒綾,然後工部將朝廷下達的任務交由文思院製造。在織造事務中出現問題時,由文思院申工部,工部上奏皇帝。官告所用青白色絲線帶子,需要由織機織造,而文思院工匠不夠,故提出依據官員官品的不同使用不同顏色的絲線帶子,文思院先將此情況上報工部,然後由工部上報皇帝。

關於文思院織造官告絲線帶子所使用的工料,工部提出由戶部審定後支給,等官告需求量小了之後,仍依據舊例織造官告所用絲線帶子。有時因朝廷所需官告、度牒綾數量過於龐大,僅文思院一個機構難以應付,工部於是請求將任務由路級機構轉運司分擔。

當朝廷令工部織造官告、度牒所需綾時,工部直接讓文思院進行製造,因需路級轉運司分擔織造時,則需要上報皇帝,是因文思院、諸路轉運司與工部關係不一樣。官告、度牒所用綾不再使用文思院所造制敕綾,而改使用諸州所造雜花綾,結果卻出現了假冒的情況。於是,工部侍郎請求依舊制,官告、度牒依然使用工部所造制敕綾。

因工部為文思院的管理機構,當文思院製造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其他部門要求工部對文思院嚴加約束。

文思院製造的金鍍銀裝匣屢次出現質量問題,工部作為文思院的上級領導部門,有責任對文思院的工作加強領導,所以給事中兼直學士院周麟之提出由工部對文思院嚴行約束。官方所需金銀腰帶、束帶、器皿之類,由文思院製造,所造材料極其珍貴,因制度不完善,出現虧損官物的情況。於是,工部提出了一套嚴格的管理辦法,加強了對文思院製造諸官司所需物品的監管。

諸官司讓文思院所製造的貴重物品並未標明物品的重量、工匠信息,後來因物品毀壞需要重新製造或修理時,發生物品重量不一的情況,製造機構及使用機構並不任責,致使耗損官物,故工部提出文思院以後製造諸官司物品時進行稱重、登記,並且在製造過程中由其他人員進行監督,物品造好之後,在物品上刻上製造年月、重量、監官姓名、工匠姓名,然後交付原需官司,並當面稱量金銀重量,點檢數量。可見,工部亦對文思院日常工作進行管理。

有些皇家所需物品,由工部下文思院進行製造。可見,皇太后神主祔廟時所需用一系列物品,均由工部下文思院進行製造。宋高宗在祔廟所需黃羅拜褥,由工部指揮文思院進行製造。紹興三十二年,宋孝宗批准了禮部、太常寺的建議,則神主及腰輿等,工部令文思院進行製造。

文思院有時從民間招募工匠,需要支付相應的工錢,有時會因雇錢所出太少而招募不到手藝高的工匠,但文思院沒有權力私自提高民間工匠的雇值,當其改變和雇民間工匠的支付方式時,而需要向工部提出。

對於支付給文思院的料次工錢,工部就如何使用做了規定,並規定由將作監丞、主簿以及文思院提轄官對工錢的發放進行監督。

工部提出由將作監官員對文思院工匠錢財進行監督,說明工部當時對將作監有管理權,其可以支配將作監;將作監對於文思院雜支錢的使用提出建議時,是向工部提出,由工部進行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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