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不是物業公司「私房錢

江蘇政風熱線 發佈 2024-04-10T15:47:09.726474+00:00

高昂的物業費沒少收,小區內廣告牌隨處可見,自動售賣機、快遞櫃業務也經營得紅紅火火,但小區公共收益卻只存在於傳聞中。

每到歲末年初,小區里都迴蕩著催繳物業費的聲音。在不少業主心中,小區仿佛一隻進不出的貔貅。高昂的物業費沒少收,小區內廣告牌隨處可見,自動售賣機、快遞櫃業務也經營得紅紅火火,但小區公共收益卻只存在於傳聞中。

前不久,南京市中級法院審理了這樣一個案件:十多年來,某物業公司一直將小區公共收益據為己有並宣稱經營支出大於收益,公共收益為負數。經法院審理調查後,2010年至2020年該物業公司累計應當返回給業主的費用竟然高達124萬元。

江蘇省消保委早在2021年發布的小區公共收益調查報告中顯示:小區年公共收益總額為10-30萬的小區在調查樣本中占比最多。小區公共收益的最主要用途是用於補充維修資金,其次是用於支付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補貼物業服務費不足和用於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或改造,僅有16.6%的受訪者曾經獲得過小區公共收益的分紅。

江蘇省消保委認為,公共收益不是物業公司的「私房錢」。業主存繳物業費是消費行為,也可能成為一種「投資」。物業公司負責維護小區的綠化整潔、安保修繕,同時也在經營小區共有部分的過程中獲得了收益。民法典第282條明確規定小區公共收益屬於業主共有,公共收益歸屬問題不再是一筆「糊塗帳」。物業公司不得以連年虧損、補充維修基金等理由,拒絕消費者查閱帳目、參與分紅的權利要求。南京中院的這一判決,更進一步將民法典上的權利實實在在地落實在了該小區每個業主的身上。

業主作為小區共有部分的物權人,自然擁有對公共收益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公共管理權,應該鼓勵消費者主動關心小區的收支帳目,成立業委會參與物業管理,積極捍衛作為物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物業公司也應嚴格依照服務合同開展經營、分配收益,與小區業主互利共贏,共同把小區管理的蛋糕做大做好。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