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醫方在手術中未謹慎辨識與操作;致患者出現膽管橫斷傷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佈 2024-05-05T22:29:13.926427+00:00

一、患方陳述2021年3月8日下午約3時,原告蔡某香(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因右上腹脹痛不適到被告x州人民醫院就診,經該院醫護人員進行相關化驗及檢查、符合住院條件,遂安排住院並進行下一步治療。原告入院後於2021年3月12日行腹腔鏡下腹腔粘連松解+膽囊切除術。

一、患方陳述

2021年3月8日下午約3時,原告蔡某香(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因右上腹脹痛不適到被告x州人民醫院就診,經該院醫護人員進行相關化驗及檢查、符合住院條件,遂安排住院並進行下一步治療。原告入院後於2021年3月12日行腹腔鏡下腹腔粘連松解+膽囊切除術。

2021年3月24日,行膽囊窩及肝左葉周圍「超聲引導下腹腔穿刺置管引流術」,在超聲引導下進行盆腔積液穿刺抽液,術後進行保肝、鎮痛、促進胃腸動力及補液等治療。4月5日,拔除引流管,原告感覺病情較為好轉,2021年4月8日出院。

原告出院後於4月20日開始高燒不退且全身出現黃疸症狀,發現異常後,於2021年4月26日到被告辦理轉院手續後到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顯示原告肝內膽管擴張,肝門匯管區結構顯示不清。

原告找到被告進行協商後到x省第一醫院進行治療,經檢查診斷為膽管損傷、膽囊腫(左肝)等,因原告上次術後傷口還未癒合,x省第一醫院無法進行下一步治療,原告只能回家休養。

後原告於2021年8月3日在x省第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膽管損傷、膽漏等,精細解剖其內部結構,見膽總管已離斷。2021年8月10日,進行膽腸吻合手術,2021年8月17日出院。2021年12月10日,原告到x省人民醫院檢查,檢查結果為肝S8段肝緣處異常信號影顯示鈣化。

二、患方觀點

因被告行為直接導致原告膽總管離斷,原告多次找被告進行協商,被告置之不理,現原告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州人民醫院辯稱

1、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發票我方只認可5張正式發票;伙食補助費按照住院天數每天70元計算;營養費沒有依據請酌情考慮;護理費應按照居民服務人員工資價位中檔33050元/年計算;誤工費因原告2021年3月8日之前的收入證明未提交,造成損失後的費用也未提交,不予認可;交通住宿費應當按照就醫人員的地點、人次計算;精神撫慰金過高。

2、不存在故意,賠償按照主次責任4、6比例承擔比較符合實際情況。

3、原告住院6次的費用,4次x州人民醫院、2次x醫院都由被告墊付,合計90771.28元,該費用應該按照責任比例予以扣除。

四、鑑定意見

x州人民醫院在對蔡某香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原因力大小為主要;被鑑定人蔡某香因膽總管離斷膽汁漏行膽腸吻合術屬八級傷殘。

五、醫療過錯分析

蔡某香入院後2021年03月12日行腹腔鏡膽囊切除術,術後2天(3月14日)發現膽漏,沒有及時去進一步行磁共振、MRCP檢查進一步判斷膽道損傷原因,以及去評估是否引流充分。早期在膽管及周圍組織尚未高度水腫的時候,明確膽道損傷的具體情況,便於早期手術干預和一期修復,減少遠期病情複雜及處理困難。

到後期就只能引流後待二期處理。根據2021年03月12日手術記錄,整個手術順利,術中游離出膽囊管及膽囊動脈,並沒有難以分離和識別解剖結構的情形,膽囊頸管和血管均進行了妥善處理。

依據磁共振檢查及2021年10月08日x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的手術記錄「膽總管已離斷,遠端和近端均為hemoblock夾夾閉,近端膽管斷端位置接近於左右肝管匯合處下方lcm」,「因膽管壁有明顯組織缺損,無法行端端吻合」。

其膽道損傷為膽管橫斷傷,術前磁共振及術中未見膽道變異及匯合異常情況。分析膽道橫斷原因應該為術中未辨識清楚膽囊頸管與膽總管的解剖關係,或者過於牽拉膽囊頸管hemoblock夾夾閉橫斷膽管。

x州人民醫院在蔡某香診療過程中:在術中能分離解剖處膽囊頸管及膽囊動脈的情況下出現膽管橫斷傷,術中未謹慎辨識與操作;術後次日便發現膽漏,在醫院配備核磁共振設備的條件下未及時去檢查明確膽漏的原因,失去早期手術干預及一期修復的機會。

根據《醫療損害司法鑑定指南》(SF/T0097-2021)7.1相關規定,醫方存在違反注意義務的過錯。同時,考慮蔡某香患急性化膿性膽囊炎伴膽囊結石,手術難度大,擇期行膽囊切除術,腹腔鏡膽囊切除術本身包含膽道損傷的風險等。

六、庭審意見

原告堅持認為被告對原告多次住院治療、身體損傷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對此,本院認為,根據鑑定意見被告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手術難度大,手術本身存在一定風險,故酌定x州人民醫院對蔡某香的合理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為醫療費86762.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32元、住宿費4800元、營養費20040元、護理費77667.73元、交通費8000元、誤工費48996.42元、殘疾賠償金181176元、鑑定費11680元,以上合計448754.63元。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蔡某香年齡、八級傷殘後果、病情現況、診療過錯等因素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以上各項損失扣除原告欠付的醫療費90771.66元,被告還應支付原告蔡某香各項費用367982.97元。

七、法院判決

被告x州人民醫院一次性賠償原告蔡某香共計367982.97元。

【聲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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