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時期:英國司法權力為何從民眾司法,轉變為法官司法?

傾酒品歷史 發佈 2024-04-10T16:37:28.299418+00:00

引言:中世紀央格魯撒克遜時代,英國社會還未完全脫離氏族部落的生活方式,但這也使英國民眾司法,以及民主權力有了一定的發揮空間。在這一時期司法權力屬於民眾的思想,已經深入人心,即使後期王權的介入,這一思想仍未被消除。

引言:

中世紀央格魯撒克遜時代,英國社會還未完全脫離氏族部落的生活方式,但這也使英國民眾司法,以及民主權力有了一定的發揮空間。

在這一時期司法權力屬於民眾的思想,已經深入人心,即使後期王權的介入,這一思想仍未被消除。

諾曼征服中,威廉一世想要完全掌控英國,但英國權力的多元化,使得其後代也未能將王權擴散。

在亨利二世時期,為擴大王室在英國社會的權力,更改了司法程序,設立巡迴法官制度,意圖限制教會的權力和對英國司法的掌控。

英國普通法便是亨利二世改革所衍生的,但這也限制了英國王室權力的發展。在民眾司法向法官司法的轉變過程中,存在著王權的引導,但因民眾思想,以及普通法的漏洞,使得司法權力最終轉交到法官的手中。

中世紀初期,英國民眾司法的建立

早期央格魯撒克遜時代,世人的貧富差距並不是很大,這一時期主要考慮的問題,便是公共安全的保障,因此軍事成為社會穩定的紐帶。

世人對司法的認知還未全面,如有人遭受侵害,與其相關的人員會為其復仇,在復仇過程中,甚至會引發部落之間的戰爭。

央格魯薩克遜時代發展到晚期時,部落制度逐漸被國家所取代,世人的認知觀念也隨之發生改變。

血親復仇制度已不在實行,為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賠償贖金制度開始流行。如果奴隸犯罪並傷害的英國公民,其主人需賠償受害者錢財,如主人不願交付,那麼奴隸將以其生命做抵押。

央格魯撒克遜時期的司法場地,皆為公民集會的公共場合,司法權力也是由全體公民共同行使。法庭對參與者的身份有著制約,早期只要是擁有自由身份的人,皆可以參加。

隨著經濟的發展,參與人員在經濟上有著一定的要求,必須是自由的土地保有人才可。

在英國,土地保有人的身份只是一個身份的限定,而這些參與者,無論其現實地位與身份如何,在法庭中的地位皆是平等的。這些出席法庭的人,便組成了這一時期的訴訟人,且擁有審判的職責。

這些參與者並不完全具備法律知識,但結果仍然由其決定,統計各參與者的意見後,將結果告知法庭的辦理人員。

法庭的舉辦人員,一般為各地區的郡長或者百戶長等人,這些人只具備辦理法院的權力。並不能參與到審判過程中,在統一了所有訴訟人的意見後,將結果公布於眾。

中世紀中期英國法官司法的建立

在諾曼征服後,英國進入王權時代,這一時期的司法制度,發生了一定的改變。

法官稱呼被世人提及,其中,組織法庭審理的人,被稱之為駐地法官。英格蘭地方自治傳統的設置,會影響到王權的統治,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國王會派遣巡迴法官,前往地方審理重大案件。

中世紀早期英國的法官多為兼職,這一時期擔任法官的人員眾多,但在法官職權上,也有所不同。在神明裁判的案件中,必須有貴族皇室人員的存在,這也是許多官員與王室成員接觸的唯一途徑。

英國律法中,英王的司法權力與領主的司法權力相等,但民眾如不滿意領主的判決,可以向英國國王提起訴訟。王室會根據民眾的訴訟要求,命令領主重新審理案件,隨著領主多次不公平的審理,王權審理逐漸加強。

亨利二世時期,將陪審團制度加入了司法審判制度中,在王室法院以及郡縣法院審判時,需選取十二名百戶,以及四名村民作為證人,並在陪審前進行宣誓。

亨利二世將巡迴法官也納入了司法制度中,並將全國劃分成四個巡迴曲,使巡迴法官巡視國家成為常規流程。

陪審團制度的確立,使得原本僅有召集權力的法官,擁有了在陪審團提議意見後,進行裁決執行的權力。

這一時期除發生並審理重大案件,法院需向國王匯報以外,一般情況下,法官擁有終身的判決權力。

英國在頒布了《大憲法》後,對法官的要求有所提升,國王所任命的法官,必須具備法律專業的知識。這也使得郡縣或者貴族等財務官,被篩選出法官的職位,法官職業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同時許多世人有進入法官行業的可能。

英國法官司法政策對法官的影響

地方自治,始終威脅著王權的統治地位,英國司法制度中,法官裁決權力的轉變,反映出這一時期國家王權的集中。

中世紀英國法官需要王室的指派,也可以說法官的成立,是為王權服務的,但這一時期世人的獨立觀念里,法官服從的是英國遵循法律秩序的國王。

巡迴法官的出現,標誌著英國王室對集中權力的意願,普通法的建立,雖然對教會的司法權力有所限制,但在其發展中,逐漸影響到王室的司法管轄的權力。

普通法一些方面的不足,使得當事人在法院審理結束後,大量的上述轉交給國王,這也推動了法官權力的獨立性。

為彌補普通法的不足,擁有特殊司法權的大法官被設立。大法官是不被世俗所限制的職業,並且擁有獨裁的權力。

在未超出世人的道德標準的前提下,大法官在法庭上,可以隨意向當事人提問任何問題。大法官職權的獨立化,使得英國王權的司法權力逐漸轉移。

結語:

司法權力是維護社會秩序與公正的工具,其不能只有一人決定評判的結果,因一人在評判時,總會出現偏頗。

英國王室對司法權力的關注,是因其對英國各地權力的掌控受到威脅,但其也不能完全填補普通法的不足,這推動了法官的獨立。

參考文獻:

《中世紀的法律和政治》

《英國司法制度史》

《英國封建社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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