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秦律》入手,聊聊秦代是如何選拔和考核官員的

飛魚說史 發佈 2020-01-19T03:43:18+00:00

——《禮記·明堂位》「官」這一詞的起源很早,並且從這個詞興起之後,其含義似乎沒有什麼變化,當然也只是似乎,因為現在的官與古代的官相比,在根本性質上已經截然不同。《說文解字》中對古代的「官」有著明確的解釋,即「官,吏事君也」,也就是位於君主之下,替君主辦事的人,說白了,就是為君主服

序言:

有虞氏官五十,夏後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禮記·明堂位》

「官」這一詞的起源很早,並且從這個詞興起之後,其含義似乎沒有什麼變化,當然也只是似乎,因為現在的官與古代的官相比,在根本性質上已經截然不同。

《說文解字》中對古代的「官」有著明確的解釋,即「官,吏事君也」,也就是位於君主之下,替君主辦事的人,說白了,就是為君主服務,幫助君主個人治理國家的一類人,而現在意義上的官並不是為個人服務,而是為了國家和人民而服務,也就是在政府部門擔任職務的人。

不過,由於治理國家的實際需要,官和權一直是相伴相生的,一般而言,官職越大,權力也越大,所以如何選拔德才兼備的官員,如何約束官員手中的權力,自古以來都是一門高深的學問。

拋開現在的官員不論,單說古代的官員,他們的為官之道是怎麼樣的呢?

其實朝代不同,官員的行為準則自然也不一樣,而當我們帶著這個疑問看向秦代的官員時,他們則明確表示:我們不愁,《秦律》中寫得明明白白。

本篇筆者就從《秦律》入手,聊聊秦代的官。

秦的強大在於「法」。

春秋戰國時期的變法,推動了社會的變革,而其中秦國的變法最為徹底,最先確立了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在這套制度下,「世卿世祿」的貴族政治上也逐漸被「食有勞而祿有功」的官僚體系取代。

官吏上承君命,下治百姓,是國君用來治理國家的重要「工具」,秦國最終能以摧枯拉朽之勢并吞六國建立起空前規模的秦帝國,官僚制度的有效運作是其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因素,而確保這套制度得以運行的,便是「法」。

法家是戰國時期變法運動的主要推動者,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在戰國時期法家都是無法被忽視的一個派別,法家思想主張君主專制,當然也非常重視官員在實際治理國家的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國君雖然極其渴望獨攬大權,但又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自己做,而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就明確為君主指明了道路,那就是「明主治吏不治民」,也就是說君主通過官吏,就可以達到治民的目的。

秦國並不是在秦始皇時期突然崛起的,而是從商鞅變法後就具備了初態,商鞅相秦實行變法,他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自此之後這套法律又被稱為《秦律》,後來秦始皇統一華夏之後,進行了修訂,《秦律》作為全國統一的法律也得以頒行各地。

當然,在這套《秦律》中對於秦代官員的各個方面也都有規定,我們接下來就來看看秦的統治者是如何通過《秦律》來嚴格控制官員的。

官員的選拔。

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韓非子·定法》

在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上陣殺敵立有戰功的士兵,可以獲得相應的爵位,而憑藉爵位是可以獲得相應的官職,正如上述韓非子所說,殺死一個帶甲士兵就可以獲得一級爵位,要當官也可以,但只能做年俸為五十石的官,以此類推,斬首二人賜爵二級,當官的話,年俸為一百石,其核心就是因爵授官。

當然,這並不是唯一的當官的途徑,通過現任官員的舉薦也能獲得官職,說到這,不少人可能會說了,那直接官員舉薦自己的親人為官,不就「解決」了很多事情,事實上如果不是確切地知曉此人各方面都過關,秦代的官員並不會輕易向朝堂舉薦他人。

正如《史記·范雎列傳》記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意思就是說,如果被舉薦的官員犯了罪或者不稱職,不好意思,舉薦的人要被連坐而受到刑事的處罰。

此外,《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中還記載了一類身份比較特殊的人,即葆子,這類人一般是具有高級官爵的後代,他們如果到官府中任職,官階的起任會比較高,晉升也比較快,不過必須先具備選官的條件。

  • 其一,對君主忠誠。

忠於國君,是歷代王朝選官時,都無法忽視的一個問題,想想也是,君主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他對於高級官員有直接任免權,如果對自己不忠心,這不是給自己使絆子嘛,君主自然不會任用。

《秦律》中對於這點也有明確的要求,在《行書律》中甚至規定了傳遞公文的官員也要符合這一條件,即: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其中的「不可誠仁者」指的就是不足以被信賴、對君主不忠誠的人。

  • 其二,年齡達到標準。

年齡達標,是當官的一個基礎條件,通常情況下,只有到了壯年才能當官,《內史雜》規定: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伍新傅

意思是任命「佐」必須要用壯年的人,這裡的佐指的就是官府中的辦事人員,是比較低級的官員,以此推論,更高級的行政人員,那也勢必要滿足壯年的年齡條件了。

  • 其三,有擔任官員的能力。

對君主忠誠,年齡又達到了標準,但是如果自身能力不行,那麼也是不能為官的,「因能而授官」是戰國時期各國變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這裡的「能」指的就是通曉國家頒布的律法,並且有能力執行這點在《秦律》中也得到了體現。

官員的職責。

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

不同官職的官員,其職責也不同,而具體的職責,《秦律》都做了具體的規定,比如上述引用,就是對發弩嗇夫具體職責的規定,而發弩嗇夫指的是射弩兵之官長,連一個小小的弩兵官長其職責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可想而知,對於更高級的官員,其職責必然也是十分明確的。

而從上述引用,我們還能知曉,《秦律》要求官員要盡職盡責,否則就要受到被免官的懲罰,如果情節嚴重,還有可能被流放,這也就是「不以官為事」的後果了。

不過《秦律》中雖然一再強調官員要盡職盡責,但卻僅限於儘自己所任官職的職責,超越自己職責範圍而做事甚至立功,這也違反了《秦律》的規定,當然也要受到處罰。

《商君書·境內》記載:其戰,百將,屯長不得斬首,這其實是道明了戰爭中百將和屯長的職責是指揮士兵作戰,而不是親自上陣殺敵,如果屯長放棄了指揮的職責,而和普通士兵一樣去砍殺敵人,那麼就不好意思了,這樣並不會升官或者受到褒揚,反而會受到流放的處罰。

官員的考核。

歲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當則可,不當則廢。——《荀子·王霸》

官員的考核,是治吏工作的重中之重,春秋戰國時期,主要的諸侯國實施基本上都是「歲終上計」的制度,正如上述引用則是荀子對這種制度的總結,意思是到了每年的年終,官員會捧著自己為官一年取得的成績呈報給君主,君主根據這些「述職報告」,把覺得稱職的繼續留用,不稱職給予罷免。

而當時秦國對於官員的考核,則也是實施的這種制度,如《商君書·禁使》記載:十二月而計書以定,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也就是說到了十二月份,就把為官一年的報告寫出來,交給國君審核,其實這個上計制度,主要考察的是官員完成稅收的情況,

既然是考核官員,那就要有一套明明白白的標準,那麼秦時的標準是什麼呢?這點商鞅憑藉他超前的智慧,也給了我們確切的答案。

《商君書·去強》記載:強國知十三數:竟內倉、口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民之數,馬、牛、芻藁之數。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君主想要強國,必須知道自己國家中這十三個方面的具體數目,那麼這些數目從哪裡來呢,當然是從官員那裡來,而君主通過官員匯報上來的這些數字,自然就能很方便快捷地考核一個官員做的究竟合格不合格。

官員的獎懲。

通過對官員的考核,自然會評出優劣,那麼這就牽扯到了對於官員的獎懲問題,你或者會說,做的好的升官,做的不好的免職,這不概括完了對於官吏的獎勵和懲罰了嗎,其實哪有那麼簡單,對優秀的官員,僅升官還不夠,而對於不稱職的官員,只免職也不夠。

縱觀秦代對於官員的獎懲,其實也一直在貫徹商鞅提出的「王者刑九賞一」的原則,說白了就是重刑罰輕賞賜,不過特別優秀者,在秦國被封土列君的那也是大有人在,比如商鞅就對秦國有大功,而被封土列君,《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封之於商十五邑,號為商君

不過,從秦國到秦朝,像商鞅這樣的大能之人,相比較人數眾多的官員來說,畢竟是鳳毛麟角的存在,所以對於不合格官員的懲罰,也是《秦律》中反覆提到的重點。

秦代官員在任職期間,如果不執行法律或者以身試法,而不能盡職盡責,那麼就要受到處罰,具體處罰的措施也有不同,主要有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

  • 行政處罰。

《秦律》中對於不合格官員的行政處罰,從輕到重依次為:誶(音suì)、貲、免、廢四種,誶,指的是上級領導的訓斥,貲指的是被處罰財物,免指的是被免除官職,受到這種處罰的官員,通過努力還是可以繼續為官,而廢指的是撤職並且永不錄用為官。

  • 民事賠償。

官員被追究民事賠償,一般都是因為官員在任職期間,因為自己的疏忽或者過失而導致了國家的財產蒙受了重大損失,此時不僅要對官員進行行政處罰,還要追究民事賠償。

如《效律》中就明確規定:倉漏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 貲官嗇夫二甲,意思是管理糧倉不善而導致了糧倉泄露或者糧食腐敗,那麼相關的官員就要處罰財物。

  • 刑事處罰。

官員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遭到處罰,一般都是因為在任期間犯了罪,比如我們上文提到的屯長在作戰中放棄指揮士兵的職責,而親自去上陣殺敵謀求爵位,就要受到流放的刑罰。

再比如我們上文也提到過的,被舉薦人犯了罪,那麼舉薦的人也要受到連帶的刑事處罰,在秦國歷史上,因為舉薦別人累及自身的冤大頭當屬范雎無疑,他舉薦的王稽和鄭安平,一個因私通諸侯被處死,一個直接作戰不利投降了趙國,而范雎自然也受到了牽連。

此外,《法律答問》規定「府中公錢私貸用之,與盜同法」,說的是利用職權私用公款放貸牟利,那就是犯了盜竊罪,《捕資律》規定「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說的是把抓到的人轉交給其他人,以騙去爵位,就要受到刑事處罰。

由此可見,在《秦律》中,對於官員的獎懲有著明確的規定,不過總體上獎得少,而罰得多,這或許也是基於法家思想「人性本惡」的觀點而出發的。

結束語:

官該怎麼當?這是一門大學問,看了上述的論述,我們就會發現秦代的官員其實並不為這個問題而發愁,因為《秦律》對於官選拔、職責、考核和獎懲都寫得明明白白,想要當好秦代的官,精通《秦律》似乎是必備的技能。

不過話又說回來了,《秦律》以先秦法家的性惡論為思想基礎,以重刑主義為其指導思想,這就導致了秦代刑罰的嚴苛,秦朝二世而亡,不少人認為是因為「暴政」,其根源也是因為法律的嚴苛,當然秦代的法並不單單對於民嚴苛,對於官更是如此,所以,《秦律》對後世的治官也有借鑑意義。

對此,您怎麼看?

參考文獻:《禮記》、《史記》、《韓非子》、《荀子》、《商君書》、《秦律》、《雲夢秦簡》、《睡虎地秦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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